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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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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

  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

  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

  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

  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二: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一篇: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内容提要: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一线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但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基本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院、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

  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司法为民为根本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狠抓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职能作用充分服务于发展与稳定大局,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步履维艰

  审判、执行工作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汇集于基层法院,在工作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出现新的“立案难”

  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则有两层解读了。一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告状难”仍然存在,但“难”的程度轻多了。二是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

  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为此,各地法院均在偿试解此窘境的两个途径。一是上级法院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规定,要求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二是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谋求在诉讼程序外解决问题。但此两招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内部规定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放弃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立案请求,诉前调解不成时又不能久拖不立,否则又出现了当事人针对法院提出的“告状难”问题了,解此两难,至今尚无良策。

  (二)“调、判结合”陷两难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这是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各级各地法院都提出提高调撤结案率的要求,并将调撤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严格考评。调撤结案是一个快捷、高效、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结案方式,也是法官们最乐意、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为了提高调撤结案率,各地法院招数尽出,想尽、用尽各种调解办法和技巧,推出多种激励措施,效果也是明显的,近几年来的调撤结案率不断提高。但是,调解不是万能的,判决却是必须作出的,调或判的期限也是硬性的。调解工作是一个需要做好大量思想疏导、多方协调的过程,往往还存着等待时机及火候的问题,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办案时间便为必然,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办案效率的问题。但办案效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法官们为了尽量提高调撤结案率,对能调解或有望调解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对调解无望而必须判决的案件暂时延后或再候调解时机,在影响了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往往错过了作出判决的最佳时机,带来本不应产生的负面效果,而因一个案件的负面效果而影响整个工作成绩甚至个人前程的例证时有发生。调也难,判也难,得之东隅,失之西隅,法官们办案处两难境地。

  (三)“信访”阴影挥之不去

  信访稳定工作是头等大事,涉法涉诉信访更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心病。信访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基层法院及法官们头上的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和主使一个法官的前功尽弃、前程尽毁。为了

  预防信访、化解信访,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有不少法官在办理棘手案件时为了化解矛盾,自己掏腰包“舍财消访”。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在无法开展司法救助而申请人随时可能上访的情况下,有的承办法官不得不自己垫付结案,也不指望收回。挨骂受辱更是常事。但上访已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事,已成为当事人手中所持的威力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法官们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这胜防。于是法官们怕办案,尽量少办案。但面对案件越多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办案,“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执行难”顽疾不克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频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600件左右,但执行率仅不足60%,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而未真正完全执结的案件,形成越来越多的执行积案,严重困扰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多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尽管采取了加大执行力度、适用强制措施等手段,但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说效果甚微。对能否以劳役抵债的方式或通过启动破产程序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30%。笔者所在法院实施了快速执行、悬偿举报等多种执

  行制度,牺牲执行干警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突击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使负债外逃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三是涉府、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

  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逐步改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四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执行工作难中之难。此类案件一经判决,往往因当事人服刑、无财产而成死案。而申请人则往往要求强烈,不甘罢休,极易形成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此类案件,除及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救助制度外,尚无良策。

  2、执行机构设置及执行机制不完善。

  现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执行机制,是开辟执行工作良性轨道的关键。

  二、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履行法院职能的基本队伍,身处司法第一线,承担着90%的案件审理任务,基层法官队伍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建设的未来。基层法院具有法官队伍庞大、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数量多、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等特点。虽然在近年来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当前形势等多方面原因,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1、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

  从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看,有部队复转军人,有向社会招干青年,有法律院校或其它院校毕业生,也有不少通过关系等其他原因进入的;从专业知识结构局面看,通过业大或其它专业证书班自学取得学历文凭的居多,真正法律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法官队伍“专业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笔者所在法院现在岗的108人中,从部队转业退伍安置的35人,占32%;向社会招干的29人,占27%;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16人,占15%;其他行业调入的28人,占26%。在现有的108人中,大专以下学历9人,占8.3%;通过业大或

  自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文凭的81人,占75%;正式法律专业科班出生的仅18人,仅占16.7%。由于人员来自各个方面,素质参差不齐,基层法官整体素质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矛盾比较突出。

  2、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没完全落实。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院,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一般只要工作三、四年,即可解决副科乃至正科待遇。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要落实副科也很难,年轻法官的职级待遇更难解决,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突出。

  由于法官准入比较严格,基层法院工作条件和各项待遇相对较差,法官的各种待遇得不到落实,也由于当前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律及司法权威的缺失,政法机关不再是令人向往的去处,真正的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来工作,在岗或考取司法资格的法官则设法外调、参加招考或选择律师职业,造成了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青黄不接、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笔者所在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19人,40-50岁的法官39人,30-40岁的法官8人,20多岁法官仅2人。这说明,现在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仍是40岁以上的老同志,30岁以下的年轻法官越来越少,随着老法官陆续退休或退居二线,法官断层问题更加严重。

  4、基层法官考评机制不科学。

  《法官法》规定,法院要成立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但基层法院多年来始终按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进行,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

  官的价值取向趋于政治化,法官的工作实绩不能很好体现出来,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这种不科学的考评机制导致一些法官在基层法院难以得到升迁,转而谋求调往上级法院或其他一些较易升迁的部门。

  5、基层法官缺乏系统教育培训。

  由于受经费限制,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培训时间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一是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力度不够。基层法院无固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的时间、机会不明确。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上级法院或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法官培训基本上是请不进来,走不出去。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只能勉强维持办公、办案经费,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法官难以外出深造。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6、基层法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医疗条件差,身体健康状普遍不佳,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体检情况看,近60%的同志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近年来,法官员额比例逐年下降,受案数量却大幅上升,而法官数量却未增加。工作和思想上的双重压力,加上医疗条件和福利待遇跟不上,造成了目前基层法官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的现状。

  (二)关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针对基层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

  鉴于基层法院法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

  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应包括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不能有“双重标准”。

  2、提高基层法官政治、经济待遇。

  适当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职业荣誉感。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薪水要比公务员的高,以此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基层法院,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要提高其政治待遇,只要任命为副庭长或担任审判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就应该给予副科级以上的政治待遇,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只有合理提高基层法官经济、政治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才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3、营造基层法院有利的用人环境。

  为进一步拓宽中西部、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渠道,基层法院在录用审判人员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要优先录取。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同时,还可以建立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同时开展,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力。除此之外,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弘扬优良传统,树立先进典型,引导教育广大基层法官牢固树立为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完善基层法院考评激励机制。

  以严格法官考评为抓手,激活队伍整体合力。要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院纪实行量化考核,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与此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个

  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5、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工作。

  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应立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一是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二是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三是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四是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不同层次、功能各异的教育培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法官素质。

  6、关心关爱基层法官。

  要以增强凝聚力为导向,注重关心和爱护基层法官,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政治上关心,掌握基层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实关心广大基层官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创造条件。二是工作上支持,尤其对那些由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遭到诬陷和非议的,要敢于为他们讲话,为他们撑腰壮胆,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三是生活上关怀,尊重基层法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体察基层法官的疾苦,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定期为他们体检,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要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三、制度改革停滞不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建设沿袭前苏联的一些模式和做法,影响了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前些年偿试了一些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验,但近几年来未能进一步深化,一些明显问题仍未解决。主要问题是:

  1、司法工作地方化。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监督工作信访化。信访浪潮经久不息,越来越猛,严重冲击法院工作。是否上访成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信访工作成绩成为法院及其领导、甚至普通法官办案质量及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于是信访工作逐渐成为监督法院及法官工作的重要手段,审判监督制度等法律规定渐成虚无,无休止的上访成为无休止的不需法律程序的监督。另外不能否认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个人意志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内部管理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与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均会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物质建设经费困难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办案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状况距司法为民的要求和办公现代化的要求有很大距离,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主要原因:

  (一)办公办案靠收费。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至两年内的办公办案经费总计758万元,其中区财政拨款148万元,占19%。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281万元,占37%,其余329万元来自于本院所收诉讼费及罚没款返还,占44%。区财政所拨的148万元也并非通过年度预算后拨付的,而是在法院出现储如统一换装、紧急赴省、进京接访等经费需求后,由法院提出专项报告后逐笔批准拨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院领导与区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私人感情,做好协调、请示工作后方能取得,即这些办公办案经费是通过领导拨批取得的预算外资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法院要办公办案开展各项工作,主要靠自身的诉讼费收入来维持。在诉讼收费越来越少,甚至贴钱办案的情况下,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已成为重要来源,而地方财政拨款仅占不足五分之一的比例,而且充满不正常的人情因素。

  (二)基本建设靠中央

  笔者所在法院依靠在国家发改委申请取得的350万元国债项目款,于始筹建审判综合楼。由于地方财政无资金投入,法院无资金积累,只得通过干警积资、承建方垫资、赊购建材等形式进行建设,在建成时,已形成9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据了解,中西部基层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建债务问题,此债务的长期不能偿还,已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诸多问题。为此,中央及省委有关机关于、先后下达了关于在三年之内通过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清偿法院基建欠款的文件通知。但时至今日,该院仍背负着8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区财政部门在至两年时间内仅拨付了10万元以解农民堵门讨债时的燃眉之急,显然是杯水车薪。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亦在逐年下达标准化法庭建设任务,国家财政部通过政法专款的形式核拨每个标准化法庭建设款43万元,建设用地及装修等其他费用均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和装修等其他建设经费问题均不予解决。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足的建设费用只得由法院自身解决,法院陷于既要还债,又要建设的困境。无奈之下,只能再次举债以完成法庭建设任务,又产生7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于是形成了法院的旧债不

  能清偿,新债不断产生,被越来越多的债务缠身的状态。在法院自身收费不断减少,地方财政不能保障供给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中央财政支持来化解这一难题了。

  总之,当前基层法院客观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坚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随着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逐步探索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第二篇:农业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在实践教育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下:

  一是一些工作部署,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督导调度不及时,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深入,下基层联系群众少,到田间地头少,一般性指导多,点对点、面对面、对下面着实有益的具体指导不多的问题。

  三是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精品化建设上尚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破解,工作中仍旧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的问题。

  四是新技术没有广泛推广应用,特色农业产业没有广泛形成。

  二、解决措施:

  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进一步健全组织、优化队伍、夯实阵地、完善制度、保障落实,着力解决党员干部服务意识淡化、服务本领弱化、服务内容浅化、服务手段虚化等内容。紧紧围绕“三农”工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统筹兼顾,有的放矢的建设好守信念、有本领、重品行的基层组织带头人,以提升群众满意度。

  1.强化举措。全面落实小春田间管理、大春备耕、春育春播和农资市场管理工作。

  2.重政策宣传。切实增强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落实。

  3.听群众心声。用心倾听基层干部对当前农村形势的看法,对中央农村政策和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在抓农抓粮方面需要什么、渴望什么、操心什么、担忧什么;认真倾听广大农民群众对党的农村政策的看法和期盼、对农业技术服务的要求,了解他们在农业生产方面关心什么、盼望什么、需要什么。

  4.重科技支撑。组织党员干部深入村组农户、深入田间地头,从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科技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和指导,把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先进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里,应用到田里,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5.突出中心工作。一是稳步粮食生产。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认真抓好生产示范基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确保粮食丰收。力争全县总播面积稳定在72万亩,总产达到**万吨以上。二是加快特色产业发展。以基地建设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为纽带,大力发展乌兰布和沙产业,推进葡萄、山药、红枣等产业发展为磴口县特色产业。

  第三篇:如何解决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的到来,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乘机传播,社会风气遭到污染,导致党的思想政治的难度增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力度受到削弱,监督难以到位,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现象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体现也比较明显。因此,为了应对“多样化”,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思想基础。

  要大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素质。着力引导工作人员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和廉洁司法上狠下功夫;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深入理解“四条禁令”、“八不准”等各种禁止性规定,努力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时刻紧绷“廉政弦”。大力

  强化廉政典型教育,用正面典型引导工作人员,用反面典型警示工作人员,促使政治思想教育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避免步入“空洞说教”的误区。要通过长期的、不间断的教育,触及灵魂,触及思想。特别是要突出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突出热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教育、突出各项廉政纪律教育,就是要用大道理管住小道理,管住歪道理,让大家深刻认识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本质要求,弄清不廉洁的严重后果,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产生敬畏之感,从而自觉地在思想上划出警戒线,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守法度,不逾矩。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基层法院干警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加强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前提。要针对基层法院干警的思想状况,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保证教育覆盖面,使教育真正入耳入脑入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1值观和科学发展观;要加强审判、执行纪律及各项禁令教育,使广大干警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不触犯“高压线”;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广大干警知法守法,依法办案,廉洁办案;要抓住群众有意见、社会有反映以及本系统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思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加强廉政建设的认识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政治立场和党性原则问题,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起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长期抓,抓长期,不厌倦,经常搞,坚定不移地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党员干部和全体干警,从思想上和感情上认同权力源于人民的观点和廉者光荣,不廉者可耻的道理。

  二、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制度是关键。

  要按照中纪委的要求,在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

  机制、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等机制上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拿出符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的具体办法、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和行政管理运行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办案和行政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组长派驻工作,强化基层法院权力运行的监督。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推动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完善财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由“一支笔”审批改为“多支笔”会签,纪检监察部门审核,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大宗物品集中三名以上由群众选举产生的购物员参加的采购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私分财物问题的发生,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的机制。树立求真务实的观念,敢于较真、敢于严管,从小事抓起,从点滴抓起,一抓到底,切实把廉政建设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是重点。

  一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意识,发挥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法院内部监督加强对审判流程各个环节的司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的监督,加强对干部使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干部任职考察、评优选先、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二是注重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大要案的审理和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增加案件审理执行透明度。三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征求意见函,公布廉政监督电话,设立廉政举报箱,诚心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抓好家庭监督,开展给全院干警家属发出一封廉政公开信和组织干警家属到劳改农场接受警示教育等活动,促其帮助干警算好廉政帐,借助家庭监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五是干警要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不允许任何人置身于监督之外。通过建立法院、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预防网络,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篇:党支部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党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党支部建设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一,党支部活动有“重形式、轻实效、重传统、轻创新”的倾向。以往党支部也开展过各种提高党员素质,丰富党组织生活的活动但大部分都流于表面形式,很少得到切实的落实。大部分活动也是针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临时组织,急于赶交材料等,以致活动存在急功近利的表现,实效较小。同时活动局限于开会、看电影、听讲座等传统形式,缺乏创新。活动的枯燥乏味,不仅不能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而且效果不大。

  第二,支部组织生活缺乏规范,支部成员没有归属感。支部成员间分工不明确,没有明确的目标。支部活动较少,并且没有定期的组织活动,平时让大家感受不到他的存在。活动较少,相对的大家的沟通和交流就少,这样组织生活就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中,很难给大家一个组织大家庭的氛围。

  第三,党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未能充分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党员自身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等各个方面。党员应该是先进的代表,所以必须要求党员具有很高的素质,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积极带头作用。在各项活动中,党员还不能完全做到带头作用,其主要原因是很少有人在活动中能够铭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及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四,党员发展标准存在改进之处,缺乏可调节性。党员发展考核有明确的标准,如班级排名,四级通过等。但是也存在个别优秀同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通过考核。如,某同学各方面都很优秀,但由于四级考试失误未通过,进而不能继续发展党员。这种情况不是很多,但是却很可惜,这位同学也是优秀人才,但却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被组织接收。

  针对当前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一,组织生活的形式化,主要原因还是活动的单一化,不能调动大家的参与度。活动的创新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通过头脑风暴等

  挖掘大家的创新能力,增强活动的多样化、开放性。例如,上党课,可以采取全体党员轮流上党课的活动方式,定时间、定内容、定人员,变书记讲党员听,为大家讲大家听。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之间可以组织联谊活动,开展一些融唱歌、跳舞、游戏、知识问答于一体的支部活动,既增进支部党员间往来,又激发党员参与活动的热情。总之,通过不同的活动方法,起到对党员教育的综合效果。无论是什么活动,都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素质,心理需要及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活动的作用。

  第二,规范党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让大家对近期组织生活进行汇报,并共同商讨制定下一期的组织生活。在各项组织活动中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达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预期目标。组织生活不要一味的迎合上级布置的任务,注重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各项贴近大学生的活动。活动中注重各项材料的保留,这样在上级有需要的时候,我们只要把材料整合就可以了,无需为了活动而活动,不仅实效不好,而且材料难以组织。

  第三,提高党员素质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党组织增加大家共同学习的次数,另一方面党员自身注重素质的提高。党组织组织大家共同学习理论知识,进行时事探讨等。党员自身则加强自身先进性,牢记党的宗旨,明确自己的职责。通过党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可以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促进大家的共同发展。让党员学会从我做起,学习生活中刻苦努力,文化活动中身先士卒,提高自己的同时就是提高别人。时刻铭记自己党员的身份,为集体、为社会贡献出一份力量。第四,改善党员考核标准,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存在硬性标准的同时,也应该给更多的人一些机会,杜绝“一竿子打死人”的现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特殊考虑。组织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考核对象,进行特殊考核。存在特殊考核并不代表就是放宽党员的考核机制,他是党员考核更加人性化的表现,他将更加有利于党组织吸收各种优秀人才,促进党组织的发展。

  第五篇: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蠡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无疑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办案水平和质量,影响到法院司法为民、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而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就必须加强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近年来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根据各级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经过多年有效的教育培训,基层人民法院队伍状况呈整体上升的良好态势,但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加强的地方。

  (一)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普遍存在。笔者所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150余件案件,刑事审判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80余件案件,执行庭平均年执行案件近20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干警把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案件处理上,集中学习也受此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展的少,干警自觉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更加少,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表现为用什么、找什么、学什么,使得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深入系统,在办案中表现出政治敏锐性不强,就案办案问题时有发性,并且个别情况下存在汇报不及时,说理讲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教育培训不贴近实际,理论性偏强,学习效果不好。目前的培训对于法学理论体系、法律渊源、经济、政治、社会方面学习内容不多,急需急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多,使得法官的知识面狭窄。目前进行的教育培训采取的大多是组织学习理论政策、领导讲话、法律法规,受教育者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打瞌睡、开小差等情况,思想不能集中。在教育培训中,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讲学、述学、网络教学以及研究式学习方法,但干警对此却表现出无兴趣,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比较差。

  (三)没有形成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近几年,法院

  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1在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的考核机制,往往是计划很好,效果不好,只摆花架子,不下真功夫,考核以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认定学习效果,干警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学习不深入,仅仅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参加培训当休息,将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法官等级晋升的一道程序。另外,法院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主要依靠地主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支持,经费短缺,法院开展集中开展教育培训时有心无力,审判人员全方位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很少,法官存在“知识断层”,影响了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结。

  (四)法院非编制内人员缺乏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一是由于法院人员和编制有限,致使许多法院都聘用了一部分人员承担大量的书记员工作,但聘用人员的流动性和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了聘用制书记员教育培训难度大,新老人员在不断交替、更换中,大多数是以干代训,依靠法官和老书记员的具体指导逐步熟悉工作的,缺乏统一规范的岗前培训和平时教育培训。二是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不同单位机构,有的是退休职工,因此进行统一系统的教育培训不容易安排,在案件审理中,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只点头不说话,合议案件时不充分发表意见,使陪审成了形式,陪审员成了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对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保障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是今后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方向。针对上文提到的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今后需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一)增强理论学习的有效性,引导干警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理论引导思想,思想决定行动。实践证明,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坚持把思想理论武装放在首位不动摇,通过深入的理论学习来带动深刻的思想教育,并且不断深化学习内容,引导干警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

  目前,人民法院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气氛不浓,主要原因一是认识问题。部分干警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和意义理解不深刻,未能深刻理解思想政治工作是坚定理想和信念,激发工作和学习热情,指导审判工作实践的强大武器;二是方式方法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停留在召开会议、传达文件和观看电教片等固有模式上,政治思想教育调研不足,创新形式不够,思想政治教育与实际工作脱节,显得枯燥无味,无法激发起干警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热情,影响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据新时期干警的思想特点和审判工作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找准切入点,增强渗透力和感召力,引导好、保护好广大基层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把他们的思想、精力统一到审判工作、法院改革上来。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干警提高精神境界,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为“摸得着”、“看得见”,与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好东西。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克服形式主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干警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观念转变。

  (二)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基本保障。多年的实践证明,教育培训能否有效、顺利开展,领导重视和机制、经费保障是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加强“软”保障。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造就人才;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定时定期选派中层干部到上级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思想及业务素质,切实发挥出他们在干警中的“以点带面“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硬”保障。在教育培训经费方面可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门使用、全额保障。一是出资鼓励干警接受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和各种考察学习,定期组织干警外出学习培训、交流,使其丰富阅历、增长才智,创新思路,积淀更加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二是对参加提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和参加考试的时间,并予报销部分学习费用;三是上级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学习及其他专业知识培训,应免交培训费和教材费用,以充分调动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减轻基层法院及法官个人的经济负担。

  (三)丰富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丰富干警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教育培训。致力提高广大干警的人格、气质修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和愿望。可见,对干警进行文化素养教育培训,有利于丰富干警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更好地跟上时代发展进步的潮流。在教育培训中,一方面,进行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培训,帮助干警培养科学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另一方

  面,通过对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知识的学习,陶冶情操,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促进人文精神的养成。

  进一步丰富对干警的业务教育培训。首先,在业务教育培训过程中,融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促使法官在审判全过程务必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次,在业务教育培训中,融入法学渊源、原理。改变单一的学习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加大对法理、法学渊源等深层次理论知识的培训,将法学原理、来源、形成过程等知识融入专业法的教育培训中,使干警在及时学习掌握实用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官的专业兴趣,帮助他们自觉自愿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说理析法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深度。第三,要将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放在加强对广大干警的岗位能力的培训上,强化岗位技能,及时更新干警知识结构,努力使学历转化为能力,知识转化为素质,文凭转化为水平,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努力培养更多的高、精、尖法官。对已经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培训的重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办案能手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培训的重点是努力使他们尽快的通过考试,应当在复习时间和组织辅导上作出相应的安排。

  (四)创新培训方法。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的中,重点要突出“三个结合”:一是要按需施教。培训既要紧密结合岗位需要,又要超前于当前工作,突出培训主体与发展需要的结合;二是要因材施教。根据干警的岗位需求、知识结构和从事专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分层次开展培训,使干警切实能够“缺什么、补什么”,从根本上改

  变“一个方子吃药”的旧模式,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结合;三是要灵活多样。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努力提高培训效果,突出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结合。

  (五)建立特殊队伍教育培训模式。要将聘用书记员队伍造就成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后勤兵,就必须在保证这支队伍相对稳定。如何提高这支队伍的综合能力是各级法院面对的一个普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就是要对聘用书记员进行科学有效地教育培训,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区分培训内容,将其分为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其次是设置专门培训机构。改变过去由法官传授经验的模式,安排专门培训机构统一进行,还可将其穿插于正式干警的培训中。对于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要改变现有人民陪审员

  只陪不审的现状,就要有专门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还是进行集中培训,对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并配套采用上文涉及的案例式、研究式、参加观摩庭、旁听重大案件等生动、直观的培训方式。并对陪审员的考勤和陪审案件情况进行考核,促使他们重视学习,加强学习,充分发挥参与庭审、监督审判的职能作用。

  (六)将教育培训与干部任用和考核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健全审判(含执行员、书记员)人员和行政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把培训与法官的考核、晋级晋职挂钩,真正形成“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很多法院推行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审判(执行)能力、行政能力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监督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警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使得教育培训的进展与成效在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凸现,形成教育培训工作有实施、有考核、有整改的循环机制,这一新的做法,将在今后的运作过程予以评价、完善。

  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任重而道远。如何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促进广大干警综合素质持续提高,还要针对各自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

  的对策,需要进行不断地研究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陈出新。

篇三: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宪法和党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从1985年开始“一五”普法到现在“五五”普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已开展了二十多年。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由于它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加之改革开放对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和要求日益迫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形势发展还不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研究分析当前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促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普法依法治理虽然开展了二十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全面看待,这项工作开展还不很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纵向看,在基层,这项工作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总体情况县级比乡镇好,乡镇比村组好。二是从横向看,不同的部门、行业、单位之间,这项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有的部门或单位,由于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经费有保障,人员素质高,因而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而有的部门、行业或单位,由于领导不重视,加之受到经费等因素制约,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差距还很大。三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和企业,这项工作还存在死角死面,成了普法的盲区。

  2、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少数单位,重普法轻治理,对法制宣传教育比较重视,学习宣传形式多样,宣传工作抓的比较细也比较实,但对依法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抓的不实不硬,有走过程、搞形式、应付差事现象,学用结合不够,普法效果不好,引发各种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常发生;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损害了政府形象;还有一些司法部门由于受地方权力因素干预,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不能严格公正司法,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还有一些司法部门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随意曲解亵渎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权钱交易,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等等。以上这些现象,造成群众信访不信法,越级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信访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困扰了各级党委、政府。

  3、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紧缺,不能满足形势需要。经济和物质设施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基础,普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各地对普法经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因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制约,普法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往往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导致普法资料档案奇缺不全,宣传工具落后陈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

  4、人员编制少,职级待遇低。在县乡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由于承担此项工作的普法办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内,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而司法行政部门除了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外,还担负着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法律援助等职能,一个县级司法局编制十来个人,还要配合县上搞中心工作,每人身兼数职,工作量大事多,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更少,绝大多数一人一所,工作更加繁忙紧张,且职务低、待遇少,绝大多数人员终生与副科无缘,工作条件差,与同级公、检、法等政法部门无法相比,与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相距甚远,与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影响危害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少数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思想不重视,认为普法是虚事情,软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工作时搞形式,走过程,应付差事,不注重实际效果,缺乏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长期埋头苦干的精神,致使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专治社会,受封建专治独裁观念的侵蚀危害,少数职能部门和领导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妄自尊大,唯我独尊,普法时将法律挂在嘴边,执法时将法律抛在脑后,一切依个人意愿办事,致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脱节,学用不能结合。三是由于受经济发展和交通宣传工具设施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破坏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尚信仰。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力度。要按照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广大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的宣传学习。在宣传形式上,灵活多样,讲求效果。要注重

  通过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普法教育,采取做法制报告、举办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评选法制文明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向基层和边远山区延伸拓展,彻底消除死角死面,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统筹兼顾,普治并举,学用结合,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理是普法的关键和保障,正确处理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关系,把普法和依法治理两项工作并重,改变重普法轻依法治理的不良倾向。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思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营造学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法治氛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人和事进行查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使其无藏身之处,使依法治理真正体现落实于行动中。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经费投入。没有一定的经费支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就无从开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增加普法经费投入,改善普法办公设施,使其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4、增加人员编制,提高职级待遇。要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想法设法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从超编单位选调等办法扩充人员,增强人员素质,提高职级待遇,吸引和留住更多奋战在一线的司法人员,改变县级司法局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基层司法所一人一所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局面,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一个坚强的组织队伍保障。

  总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充分认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促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着力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篇四: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中,司法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司法所的工作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给司法所的职能和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文将从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存在的问题

  1.工作效率低下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承担着法律宣传教育、调解纠纷等基本职能,一方面也要开展行政处罚、执法等工作。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常常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司法所机构单一、工作人员不足等因素更加明显。

  2.法律服务不规范

  在司法所的工作中,法律服务的规范程度不高,很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致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浪费。例如,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程序和审判标准的认识不够规范,在处理案件时形同虚设,导致当事人无法

  正常受理。

  3.信访举报工作不到位

  我国司法机关的信访举报制度已经建立了多年,但由于行政层面的尘土未落,司法所的信访举报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处理信访举报流程不规范,信息沟通不畅,经过长时间调查、公告等后仍然无进展,甚至无任何反馈。

  二、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所的法律服务需要立足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扩招、培训和鼓励实践经历等多种方式来提升员工的教育和素质水平,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2.建立专业工作机构

  为了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建议在机构内建立专业工作机构,依据职能、专业等因素划分人员,区分关注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内部矛盾。

  3.加强管理考核力度

  在司法所的工作中,管理考核非常重要。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责任人、时间表等措施,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根据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进一步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和突破。

  总之,在司法所的工作中,需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优化司法所的职能和形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注,深入反思,狠抓从根本入手,加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使其真正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篇五: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

  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

  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

  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六: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

  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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