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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护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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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道路管护制度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XX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

  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

  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XX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

  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二:农村道路管护制度

  

  村级道路管护制度

  第一篇:村级道路管护制度

  ××村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管护制度

  村内道路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是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的。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内道路的完好的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一事一议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的本村内的乡村路。

  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的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的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

  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的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的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的道路管护工作。

  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

  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活动。

  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的,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

  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第二篇: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

  村级道路是各村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级道路完好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

  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的各村村内的道路。

  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的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的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

  三、为了切实加强我镇各村的道路管护工作,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村主任为副组长,各组组长为成员的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道路管护工作。

  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砂石、土块等杂物。

  五、为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活动。

  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行为,村级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

  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第三篇:道路管护措施

  1、严禁破坏硬质路面,任意耕翻种植、取土、挖塘等。

  2、禁止堆放物料,晒粮晒草、倾倒废渣、垃圾、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3、禁止车辆超载通行(村道限载10吨以下,组道限载5吨以下)。

  4、禁止建设各类建筑物和设置种类不符合规范或未经批准铺(架)设的管线。

  5、严禁破坏割裂交通标志和附属设施。

  6、严禁在路面上空拉未经批准的横幅、电线等,妨碍公路安全及影响整体形象的。

  7、严禁在农村公路上乱停乱放。

  8、不得任意砍伐行道树木,不得破坏道路两旁绿化。

  9、养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达不到要求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

  罚直至解聘。

  一、各村委会是本辖区内乡村道路管理养护主体,依法管理养护道路,定期进行养护、清扫,保障道路畅通、整洁。

  二、各村委会要成立道路管护机构,成立管护队伍,筹集专门经费,保障道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

  三、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违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运载沙石等车辆必须遮盖严密,严禁抛洒。

  四、公路上严禁打场晒粮,严禁堆放杂物。

  五、每年汛期前,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疏通桥涵,保障桥涵排水畅通。

  六、冬季要及时清理公路上的积雪和积冰,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七、保障路容路貌整洁,路面干净,清除乱堆乱放和乱搭建等非公路设施侵占公路现象。

  八、及时整修路肩边坡、铲除杂草,路肩宽度不小于50公分。及时疏通边沟、清除杂物,保障排水畅通。

  九、道路两边绿化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缺苗断档要及时补栽,保障成活率。

  十、发生的路面裂缝,断板等灾害要及时采取锻造补强、切割、灌缝等措施治理。

  十一、乡党委、政府将农村道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完成情况作为年终一项考核指标。对于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完不成养护任务,导致道路严重损坏,影响恶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的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的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

  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的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的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的道路管护工作。

  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

  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活动。

  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的,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

  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村组道路是本村干部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保证村组

  通道路便捷畅通是实现我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因此,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村组道路随意开挖水渠,堆放杂物,和违法占道修建建筑物,不得在道路两旁倾倒垃圾。确因抗旱抗洪等工作急需,需要开挖排水渠的,必须向村两委会汇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2、村两委会已成立由支书任组长,村长任副组长,两委会成

  员参加的村道路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名道路管护人员,每月由村上支付给其50元作为管护员的工资,定期不定期对村组道路进行巡检,并定期向村道路管护领导小组汇报村组道路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篇:道路管护措施

  耈街乡新厂村新寨弹石路改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管护措施

  为了确保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整村推进建设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让农民长期受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主体和相关责任,建立管护制度。

  一、管护人员的确定

  在农村公益事业建成后,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人员或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人员,必须有履行管护能力和非常负责任的村内群众。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

  对明确的养护人员,从项目建设完工后的三个月后,就必须开始到养护地点进行养护。如有群众三次反映没有到位,村两委及民主管

  理委员会就必须进行调查处理,要求养护人员迅速落实,对拒绝落实的,应立即更换养护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检查养护情况,每年向村两委汇报养护的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

  工程项目竣工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公益设施,归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组织村民对所有的工程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道路工程的管护标准:路面平直、平整、无杂物,保持畅通。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

  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损坏工程、项目自然村要及时进行维修,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必须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得处罚。落实项目养护人员,并通过整村推进办法给予适当的养护经费

  五、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第五篇:八达镇道路硬化管护制度

  八达镇道路硬化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我镇农村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使农村道路硬化全覆盖工程发挥长久的效益,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村屯硬化道路,是指纳入2015年至2020年全镇农村村屯硬化工程目标任务之内,使用市、县政府资金建设的所有行政村村屯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往村民自主或以其

  他多种方式投资修建的建制村硬化道路。

  第三条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实行“县级监督、乡镇负责、村委主办”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二章养护质量要求

  第四条根据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的功能定位和路况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村屯道路的养护要求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无堆积物、夏无积水、冬无积雪;常年保持路况良好。

  第三章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筹集农村村屯硬化道路养护资金,并对管理养护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建制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的统一领导,落实养护责任制度,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村屯硬化道路实施管理养护,管理使用养护资金,组织协调考核辖区内建制村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及时处理砖路、石砌路面的沉陷、坑槽等病害。将村屯道路日常清扫与村委卫生集中清扫相结合,日常清扫由住户各自对门前清扫,集中清扫由村委会组织养护人员进行卫生大清扫。清理、疏通、完善排水设施,组织村民做好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扫雪、除冰等工作。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村屯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条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实行“群专结合”。主街道由村委会确定专职养护人员,原则上从本村村民中选任。养护人员应身体健康,热爱公益事业和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沙;(二)路肩、边坡的整理,杂草、排水沟和路障的清理;(三)村屯道路附属设施的看护,及时制止损害、破坏村屯道路违法行为;(四)对村屯道绿化带进行修剪管护。

  巷户道原则上不设立专职养护人员,受益居民实行门前三包,由村委会督促检查清扫养护工作,确保路面无杂物、无积水积雪。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村屯道路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投入,乡村自筹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和“统筹安排、强化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二条村屯道路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应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受益企业或个人筹集,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第十三条村屯道路维修资金由县级财政列支,统筹安排,同时利用社会、企业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不足部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加强农村硬化村屯道路的管理。对大型车辆要实行进村管制,载货重车可在村外开辟停车点。

  第十五条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镇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各建制村的责任制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情况的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养护管理费用。

篇三:农村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推荐五篇)

  第一篇: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

  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

  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农村公路管理站规章制度(总)3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为切实保障各公路管理站正常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目标,努力保持和提升文明窗口单位形象,结合各农场公路管理站实际,特制定一系列农村公路管理

  站工作制度。各站可依据工作需要,对各项工作制度内容进行调整、更改或进一步细化,以更好的促进各站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工作管理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公路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出色的做好本职工作。

  二、全体职工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热情、礼貌待人、公正处事。杜绝“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现象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全体职工应保持仪表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化浓妆上班;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不准串岗闲聊;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工作期间不准饮酒、赌博,不准到歌厅、茶楼、宾馆、洗浴、饭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五、工作期间不准无故离岗,发现无故离岗1次按旷工1天处理。工作期间,职工因私事离岗,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交到考勤部门方可外出。

  六、禁止在单位饮酒、赌博,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七、全体职工应自觉爱护一切公物,无故损坏按价赔偿。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注意随手关灯、关水,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八、全体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不准使用电热垫;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的,应向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站长汇

  报,根据负荷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所在股室负责人负全责。

  九、职工离开办公场所,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做好防雨、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十、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之一的,对行为人处200元罚款,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养路工安全生产制度

  一、全体养路员工要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

  二、养路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着标志服,如发现不着标志服上岗者,扣发当日工资。

  三、在工作中要注意往返车辆,养护用具不得随意摆放,影响行车安全。

  四、在卸料期间,所有人员不得上翻斗车,驾驶员必须检查翻斗车及卸料区无影响安全的情况,方可卸料。

  五、工作餐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在饮酒后上路,发现一次即扣发当月工资。

  六、阴雨天不得在树林中避雨,尤其不要扛着铁锹等金属工具在路上行走,以防雷电。

  七、在班车上不得有打闹、拥挤、纠缠驾驶员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追究责任,如出现严重后果者,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每名养路员工要时刻要求自己做到安全和生产相结合,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遵守站内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确保“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养护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规定及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1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防范,边查边改。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检查形式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检查方法以自检为主,辅助互检、抽检。搞好隐患整改工作。

  2机动车辆、筑养路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年检合格后,持有牌、证并安装在指定位置,执照必须随车携带。要求号牌洁净,字迹清晰。车辆必须喷有统一标志,字号规格、位置固定。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三定制度(定车、定人、定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交给无关人员驾驶,有病、事假者,由领导指定替班驾驶员接替。车辆按行车单出行,不得无故脱线行驶。

  3维修人员、电气焊操作工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人员、电气焊工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考核。对违章操作者,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较重的,收缴安全操作证,停职检查。屡教不改的,调离岗位。

  4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车型准驾车证,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出车时必须持有驾驶证、行驶证、合格证。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做到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通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和整改结果。集思广益,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学

  习

  制

  度

  为切实加强站内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学习型管站,使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打造快捷畅通的农村公路服务,特制定站学习制度。

  一、成立学习领导小组。由站长赵文才任组长,宋英伟任副组长。

  二、明确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路养护、机械养护、养护安全生产,机务安全生产。

  三、坚持一年最少一次学习。学习小组按照学习计划,以讲课、阅读、观看录像、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安排学习。

  四、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

  五、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人员要做好笔记。

  六、学习情况纳入年终职工个人考核内容。

  七、学习要求。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各类学习,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在全站努力营造一个自觉学习、善于学习、全员学习的良好氛围。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的各项指示。

  二、定期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部署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要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大力推行实事求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政务实、讲究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坚持党的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大力发扬民主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反对家长作风。坚持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

  六、实行考核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评选其他所有先优的重要条件。

  七、实行监督制。坚持党支部抓党小组,党小组抓党员,党员要自律、群众要监督的管理机制。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四防安全制度

  一、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经常对职工进行四防安全意识和常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二、健全组织,责任落实,主要领导担任四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分别为本科室四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单位的四防安全工作。

  三、四防安全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具体情况,解决具体问题。

  四、四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各科室四防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隐患。各科室要经常进行自检工作,做到天天讲“四防安全”,日日抓“四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万无一失。

  五、加强对更夫的教育管理,严禁更夫酒后上岗,严禁空岗、串岗、离岗,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制。

  六、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护工作,做好防破坏、防火、防盗工作。电线及电气规格必须符合用电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供水、供电等重要部位必须有防范措施。仓库内存放的物资和器材要加强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七、任何人发现火险、盗情等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办公设备、耗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办负责人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办负责人为本室微机、外设及耗材的管理责任人。

  二、不准使用微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网购、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三、微机室的微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等由综合办负责实行登记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耗材使用。微机室所有设备由微机员操作,其他人在没有征得微机员同意后,不得私自使用。

  四、全体工作人员应爱护各类办公设备,非自然损耗的任何损坏,均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按价赔偿。

  五、微机等各种用电设备在非工作需要时,要保持关闭状态。

  六、微机及外设在关机时,应按照正常方法关机,如因非正常关机出现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七、各微机使用者应设好各自密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电脑,更不得擅自拷贝他人电脑资料。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考

  勤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考勤工作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秩序,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全体职工要自觉遵守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准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为8:00-11:00,月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次者罚款100元

  三、职工请病假、事假,由本人向主管领导报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不允许电话请假,请假者应填写请假表,根据所请的天数到相关领导处签字后生效。

  四、请假1—2天由副站长签批,超过2天由站长审批。员工请病假(需要住院治疗的除外)或者事假,扣发工资每天50元,超出法定的产假、婚假、丧假,一律按事假处理。无故旷工1天,罚款100元,无故离岗矿工3天天不得领取当月工资(或按劳工合同、养护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五、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3天的和全年旷工3次的,不得参加年终先进职工评选。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卫

  生

  制

  度

  一、全体职工要树立文明意识,要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共享干净清洁的公共环境。

  二、各办要制定卫生轮流表,当日的卫生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各办每天必须做好本室的卫生工作,物品要摆放整齐,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准摆放在办公桌上或室内明显位置,桌椅、卷柜等办公用品应保持清洁干净。

  四、各办公室应保持天棚、地面、门窗清洁无尘、无蜘蛛网等。

  五、垃圾要及时处理,不准堆放在走廊、办公室等地,要把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准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处理。

  六、不准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大小便

  后应及时冲洗卫生间,保持卫生间干燥通风无异味;不准使用卫生间手盆清洗拖布。

  八、院区整洁,无垃圾、无痕迹,机械设备等停放有序。

  九、专职清洁人员负责办公场所的走廊、会议室等公共空间的卫生清洁工作,全体职工应自觉保持楼内卫生的整洁干净。

  十、门卫白班负责门卫室、门厅、楼门前及院区大门前的清洁工作。白班每班至少清洁门厅两次,晚班负责门卫室、院区内的清扫工作,每班必须随时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无杂物,在交、接班前清扫一次。

  值班、值宿制度

  一、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不准漏岗、离岗。因漏岗、离岗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

  二、认真做好来电、来访的接待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认真做好值班、值宿期间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值班、值宿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在岗期间不准从事酗酒、赌博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值宿人员与更夫相互配合做好晚间检查工作,要特别注意财务室、车库、仓库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防卫情况。

  六、值宿人员不准留外来人员住宿。

  七、值班、值宿人员有事请假,自行找本单位在岗职工替班,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无故不到者按制度给予处罚。

  八、相关人员每天做好交接班工作,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分清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彻底检查,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门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是公路站对外的第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和工作现场的干净、整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维护我站的良好形象。

  二、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登记。外来人员没有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不得进入院区、仓库或车库内。外来车辆不经允许不得进出单位院

  区。

  三、应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准离岗、漏岗,不准晚来早走。

  四、在岗期间,不准喝酒、赌博,不准留宿外人。

  五、白班工作期间不准睡觉、不准看电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后无人接班不得下班,并及时上报。

  六、门卫白班负责报纸、信件、快递及包裹的接收和登记工作,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七、晚班人员要与值班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晚间检查工作,应经常对财务室、仓库、车库等重点区域进行巡视,勤看、勤检查,确保站内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八、相关人员每天做好交接班工作,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分清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彻底检查,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查哈阳农场公路站2018年1月4日

  第三部分

  内业建设

  为全面适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垦区农村公路养护内业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特制定垦区农村公路内业档案编制要求,请各单位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详化细化,尽快建立完善公路管理站管理养护内业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第三篇:公路工程工程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工程部管理制度

  总则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整个项目进行的重要环节,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协调、控制、指挥的权利和责任,旨在工程前期准备至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展工作。工程部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唯一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一章

  工作制度及岗位设置

  1着装、礼仪、礼节

  1.1上班是应穿项目部统一服装,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1.2员工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帮助,要用言行树立五分指的形象。

  1.3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2环境卫生

  本部门人员要主动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所有文件、资料、报纸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洁,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3各种办公设备的使用

  3.1电脑、打印机的使用要注意爱护,注意节约。

  3.2电话是联系的重要工具,禁止利用办公室电话进行私聊。4保密细则

  各级人员不得向外透漏公司的图纸、管理方案、测量数据、现场数据、财务状况、领导资料、通讯录及其他有关项目保密信息和内部情况。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1责权划分

  1.1协调施工、监理、业主、设计代表单位的关系。

  1.2根据国家及库阿高速指挥部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2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以预防为主、确保质量为目的。

  3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1建立以总工为首,工程部长负责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2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管理到位。

  4图纸首发及和审核

  4.1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专人负责发放给施工单位。4.2工程部长要及时组织技术员认真审核图纸4.3图纸审核要点

  1、各个部件的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及预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件设置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各部件安装衔接是否有问题。

  6、现在的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度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5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部长组织有关技术员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工程部部长负责整理并发放给技术员。

  6技术交底

  由工程部部长组织各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技术员向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每一细节,交底要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主要事项。7施工

  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进行施工。

  8设计变更

  8.1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文件)进行。

  8.2施工中有下列情况因及时向上级反映,经项目部向业主、监理、设代提交并通过,待拿到设计变更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8.3设计变更图纸、变更通知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的依据。9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包括材料质量、安装情况等)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10竣工验收

  10.1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全,并以通过监理、质检部门的审核

  10.2竣工验收由五分指、监理、质检站、业主、设计单位联合进行11工程质量管理

  11.1工程部应当认真贯彻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管理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各自施工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负责。

  11.2工程部应按照最新的道路施工质量验收体系规范的标准,控制工程质量,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1.3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应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对施工队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或质量隐患下达整改指令。12质量事故

  12.1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12.2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应及时书面报送指挥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12.3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第四章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目的为规范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明确工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范围、接受、分发、回收、存档的具体工作程序,划分各部门的职责,确保个各有关方均能及时获得,顺利进行工作,以利工程建设和竣工移交,特制定本资料管理制度。2档案管理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前期、中期、后期)。3职责

  3.1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和工程图纸资料的归档管理。

  3.2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环境控制措施等文件的初审、督促实施,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

  3.3负责项目建设中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累积和完整、准确的掌握工程施工的情况,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3.4管理好领用的工程文件,回收、整理、移交文件。

  第五章

  部门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工程部工作职责

  1.1、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1.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施工

  工艺、工法以及公司《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以及业主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监理规程等文件。

  1.3、在项目总工的主持下,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报批和实施。主持一般性的施工技术设计工作。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每个环节都应贯穿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操作方案进行优化。对确定的施工方案,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安全技术措施。

  1.4、学习、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和现场调查核对,会同有关人员审核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绘制细部大样图。组织向现场技术人员、工长、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包括工艺方法、质量标准)、安全、环保措施和操作要点等内容的二级交底工作。

  1.5、负责开工报告的编写与报批工作,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保证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工期目标实现。确定危机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的专业性强的项目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1.6、开展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质量过程识别、危机源和环境因素识别工作,评价出质量控制关键点、重大危机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并针对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或管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工作有关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合规性评价,具体操作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监测管理规定》。

  1.7、监督和检查施工队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有效控制(劳务)分包、测量、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技术业务管理。

  1.8、督促工程技术人员填写施工日志,及时编制、上报有关工程报表;做好技术文件和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认、传递、汇总和归档工作。负责编制交竣工技术资料,参与交竣工验收。

  1.9、深入施工现场,核对图纸、工程数量,办理工程变更设计的报批和实施,检查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控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1.10、负责对本项目技术质量的定期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应进行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特点,组织有关技术研究课题和“四新”推广项目的实施。参加撰写工法、专题论文和技术总结工作。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负责指导检查和测量放羊的技术业务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参加项目质量定期检查,参加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配合、参与公司的质量大检查。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1.13、负责项目计量管理工作,建立计量器具台帐,作好计量器具的鉴定、维护和保养工作。

  1.14、负责项目的技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教育,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并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1.15、负责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满意程度及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分析。

  2工程部安全责任

  2.1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2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

  2.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等,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等技术文件,使安全措施贯穿在上述各项的内容之中,并要特别注意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负责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2.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作方法要制定相应

  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作试用试验,以报安全,完善和可靠。

  2.5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6进行技术交底时,应明确、规范、细致地一并进行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交底。

  2.7参加安全检查,对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及效果。

  2.8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3工程部长岗位职责

  3.1熟悉本部门的业务,职责范围及内容。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及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

  3.2领导和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并审核施工图纸。

  3.3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3.4负责编写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3.5配合总工程师向各工区进行技术交底

  3.6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3.7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8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3.9负责进行安全技术、污染防治、劳动保护的研究工作,承担工程安全技术的审查和设计,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对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

  3.10在施工前负责提供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3.11协助人力资源、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12参与有关劳务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13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分析施工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4.1按照本部门主要工作的分工,负责相关工程施工的日常管理工

  作。在工作中要相互协作,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分管工作。

  4.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设计意图,掌握设计要点,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和补充必要的技术保障措施。参与技术交底,组织相关技术方案施工。

  4.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控制、指导,督促操作班组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查。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验收单,参加中间检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好施工日志。注意施工原始记录和各种签认证明的收集、分类整理,并及时上交工程部。

  4.4深入基层了解和研究问题,解决和处理施工操作中出现的一般简单的技术问题,指导或帮助班组解决有关难题。及时收集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撰写技术论文和工作小结,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5负责对一般性测量放样和试验检测取样工作的技术把关。

  4.6努力学习先进技术和工艺,钻研业务,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5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5.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5.2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5.3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5.4按照技术部门编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5.5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项目经理。

  5.6对项目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技术验收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6资料员安全生产职责

  6.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料存档和保管。6.2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6.3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6.4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虚假不切实际。

  第四篇: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

  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

  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篇: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篇1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会计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乡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的转移支付。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1、年初,全面做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2、根据经济合同(书面、口头)约定,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承包(包括

  “四荒”、鱼塘、果园、树穴等)、资产租赁、出售资产、企业上交利润等收入,3日内上缴镇代理中心管理。

  3、履行民主议定、审批程序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直接争取的扶持资金,3日内上缴镇代理中心管理。

  4、乡镇财政等部门通过镇代理中心直接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扶持资金等,村3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报镇代理中心。

  5、发生收入业务,必须使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一事一议资金收取使用省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

  6、村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确需举债的,必须严格按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举债程序办理。不按程序举借新债的,按照谁决定举债、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所有借款必须先交镇代理中心,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

  7、村各项支出的审批,必须按接山镇制定的限额审批标准和程序办理。

  8、发生支出业务,能够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不得使用白条入账;对方无法出具正规原始凭证且金额较大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投资较大的生产、公益项目的结算凭证必须附有合同、预决算文书等。

  9、各项收支业务,必须严格财务工作流程,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双双签字,最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上述人员对各项收支业务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10、报账员及时办理村日常收支业务,按时向镇代理中心报账。若本月无经济业务,向镇代理中心书面“零报告”。

  11、报账员每月15日将《财务收支公开榜》在村财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12、报账员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经济审计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13、报账员严格管理村财产物资,按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配合镇代理中心搞好会计核算。

  14、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村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

  制财务收支预决算、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15、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16、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村举债、重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租赁)、管理人员工资标准、重大公益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经济事项参与论证,监督实施。

  17、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村日常收支原始凭证从真实性、合理性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合格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并将民主理财情况记入《民主理财登记簿》。

  18、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内财务公开情况,对每月财务公开情况评价,填写《财务公开情况评议表》,签字盖章后交镇代理中心备案。

  19、村民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义务向群众作出解释。

  20、村民对于财务账目提出质疑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

  2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需严格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含办发【2010】20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含财农村字【2010】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2、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和代管经费。征占地补偿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3、往来款项:各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于取得收入的当月,足额交存农村“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村报账员持收入票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存根联)、自制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报镇(园区下同)“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岗。总出纳核对票款无误后签字或签章,并转付“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入账。

  第四条

  村集体现金收入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交入户,所有的对公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缴存专户。非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财务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附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代账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资源总账、明细账进

  行逐项登记管理。村级要配备资产、资源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进出与保管,按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级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以及无偿划入、接受捐赠时,村级组织应提供购置发票、采购审批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处置资产、资源,即变卖、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情形,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须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核算会计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村收入不开据或虚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包村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经镇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

  每年组织村级财务审计,不定期检查盘点村级库存现金。

  第二十九条

  镇级政府要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加强村级收支管理。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村级新增举债和垫付集体资金,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部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园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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