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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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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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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篇二: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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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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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

  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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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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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各单位要按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批,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假。

  (七)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篇二: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篇三: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河南省请假制度三篇

  河南省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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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请假制度三篇

  河南省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河南省请假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请假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机关公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务活动秩序,主动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静音状态,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项。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不能参加公务活动或工作时间需外出的,应事先向有关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五)机关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如实

  反映本处室工作人员当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参会、市内公务、出差、请假、休假等情况,并按月将考勤表归档备查。

  监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和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六)公务活动考勤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活动开始之前,考勤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参加活动人员报到情况。

  二、请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厅领导)因公外出,由本人事先报告厅长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2.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省境执行公务的,或者在省内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在省内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外出。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处室考勤人员备案存查。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需要延期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同意,归岗后补办审批手续;厅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4.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除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外,还应执行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二)因病因事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领导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

  2.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并分别报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1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处室其他人员,1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3.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处室考勤人员备案。请

  病假时间超过7天的,还需附注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三、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下简称休假)的权利,相关处室应视情况予以合理安排。

  (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报《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相关休假审批手续。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处销假。

  1.厅长休假,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厅领导休假,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2.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人事劳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厅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3.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4.每年3月底前,厅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应分别将本年度厅领导和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劳动处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其他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处室和厅人事、党务、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党纪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和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与年度考核制度挂勾办法。机关处室因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六、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或者因病因事请假,依照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河南省请假制度2为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现将请销假制度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委机关处室人员因公出差离郑3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天)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委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因病请假15个工作日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委人事处核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主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三、委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因病请假,时间在13个工作日的,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委人事处备案;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委人事处核批。

  四、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离郑、因私因病请假须经分管委领导和委主任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五、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离郑3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天)须经单位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因私、因病请假5个工作日内的,单位同意后报委人事处核批;超过5个工作日,须经单位同意并报告分管委领导、业务主管委领导后,报委人事处备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郑、因私因病请假需向分管委领导、业务主管委领导报告并经委主任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六、委直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出差或请假按本单位规定执行。

  七、办理备案或离郑、请假需提前向委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返郑后需立即到委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紧急情况应按程序先电话联系,事后及时履行手续。

  八、委机关处室和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郑和请假获批后,均需向委办公室报备。

  九、公休假请销假办理参照执行。

  附件:1.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委机关)2.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委直属单位)(请点击下载)

  河南省请假制度3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请假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工作规则》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学习、培训、调研、开会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郑州市区以外的活动;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及探亲、看病等因私离开郑州市区以外的活动;

  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郑州市学习、培训、开会、调研、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郑州市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

  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因婚丧嫁娶等私事需办理,虽未离开郑州市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全办职工包括临时借调人员。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办领导请假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办领导离郑前,相关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处。

  (二)各处室处长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

  (三)各处室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处长审批,1天以上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处长审批,2天以上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全办职工请假工作日一周以上的报主任审批。

  第五条

  正处级及以下人员,请假2天及以上的,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已有文件批准的除外),并报综合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七条

  请假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的,要在假期结束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续假,并向审批人说明原因。严禁不经批准逾期不归。

  第八条

  请假人返岗后,原则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

  第九条

  对不经批准而外出或逾期不归的,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精选15篇)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请假行为的有效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常运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工请假制度。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以供大家阅读。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达到基本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准请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结婚的准请婚假15天(不含节假日)。

  (四)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正常产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关规定休假。在怀孕4个月内的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假42天。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2《劳动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3(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

  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

  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并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5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中共

  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93号)、《中共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

  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

  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

  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61、公司的假别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假、探亲假。

  2、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职务代理人。填写《员工请假卡》,同时附带与所请假别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依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并于休假前将审批后的《员工请假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如因紧急情况(如生重病、工伤、发生重大事故等)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休假第一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有权批假的领导请假,并于假后上班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连续请假者须依累计之请假天数按核决权限由有权限批假的领导核决。请假核决权限表见附件。

  4、员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岗位或未经核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经查明属实并经权限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全年请假日数的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请假日数超过各种假别最高规定日数的,须呈报事由说明,核准后实施。

  6、请假天数可能影响员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绩。

  7、员工在同一年度内请假,需使用同一张《员工请假卡》,以备年终考核。

  8、所有假期请假期间的假日(星期日及国家法定假期)包括计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时不予享受当月全勤奖、请假当日午餐补贴。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7关于员工请假制度(一)为规范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的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事务的管理,结合教育行业的特点,充分体现公司制度化与人性化管理的优势,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

  作效率和公司的营运质量,特此制定和规范员工请假制度和流程。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第一条

  除公司统一调整安排休息外,凡不能到岗上班的员工均按本制度和流程请假。

  第二条

  请假累计时间限制

  由于公司所处服务行业的性质,要求每名员工都能为了客户着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缺勤,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年不得超过10天。

  第三条

  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

  1、所有请假、调休,均需事先在OA上进行申请及审批,操作方法具体见《请假流程图》;

  2、由所在部门的直属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天数对应的准假权限(见第四条)逐级审批假期,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如急病、重要紧急事项等)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实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事后上班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准假权限

  部门主任有权批准属下一天及以下假期,校区总监有权批准两天及以下的假期(包含调休假),三天(包含调休假)及以上须由总经理审批签字。批假流程如下:

  一天以内假期(包含调休假):提前一天填写请/调假申请——部门主任审批签字——校区总监审批签字——行政部备案;

  两天及以上假期(包含调休假):提前三天填写请/调假申请——部门主任审批签字——校区总监审批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行政部备案;

  第五条

  其它相关规定

  1、请假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处理,超过半天按一天处理;2、请假实行逐级审批,所有假期均须由直属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再交由上一级领导审批,不得越级审批,否则行政部不予承认假期,视作旷工处理;

  3、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在特殊情况处理后没有在上班后的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视作旷工处理;

  4、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达到两次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关于员工请假制度(二)为加强员工管理统筹安排工作,规范请假守则现将请假规定明确如下:

  一、部门所属员工因事请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向本部门主管申请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审批后报综合管理备案。

  二、科室人员及重要岗位相关人员请假,需各部门领导向总经办申报审批,请假条报综合管理部备存。

  三、部门领导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条报总经办审批,请假条需报综合管理部备存。

  四、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回来后,需及时到本部门报到,并到综合管理部销假。

  五、请假条须填写清楚,标明请假日期、天数、注明事由,填写须真实的弄虚作假。

  六、凡请假在三天以上(含三天)需报总经办审批,综合管理部备存。

  关于员工请假制度(三)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

  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

  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9第一条

  总

  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科长(主任)、经理等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①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事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30xx)。

  3、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病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岗位工资/30xx)。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①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②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③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①医疗期3~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②医疗期9~12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③医疗期12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④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病伤救济费。

  (3)

  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4)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5、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3天,一次休完。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6、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

  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集团公司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

  (3)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9、公司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2)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3)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5)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

  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3、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办公室核准,3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9、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0、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1、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2、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人力资源科销假;

  13、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科。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14、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

  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15、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17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0一、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应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有事有病的教职工必须在上班前持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到校办公室销假,否则以旷工、旷课论。

  二、假期种类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的教职工可给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须有医疗证明,教学人员上级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假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

  2、事假。教职员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事假,但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内教学人员上级分管校长批准假条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备案十五天至一个月以上者,需学校行政会通过。

  3、婚假。以区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可给丧假三天,旁亲一天,不扣工资。

  5、产假。女教师工产假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出勤方面的处理意见

  学校一切工作员,都应是学校学生的表率,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不请假离校和请假逾期又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扣发

  工资办法:

  1、旷工1天扣100元,并扣发期末出勤奖励工资,并给予校内警告处分,3天以上学校解聘。

  2、旷课1节扣50元,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会议作旷课处理(不足1节按1节课计算),因个人原因请假不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10元。

  3、上班、开会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溜岗1次视为旷课1节。

  4、全期无病、事假、迟到、早退现象,视为全勤,教学人员发全勤奖200元,其他员工100元。

  5、教学人员病假(凭病假条)每天扣2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看病不扣工资)5天以上不享受服务工资(不含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不享受结构工资中的浮动工资及本月学校规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70%,一个月至三个月队不享受浮动工资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的50%三个月以上,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况均不得参加学校评优及续聘。其他员工病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当月服务工资(不含3天)。事假一个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学人员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内,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内,发出勤良好奖100元,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过第4条,全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9、离职学习(非公派)长期病休和长期请假人员按条例第5条执行。

  10、事假、病假、旷工应记入教职员工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估教职工工作的依据之一。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1各组长: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就对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每位员工每个自然月内事假不可超过2天,超出天数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普通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当面向组长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除外);

  3、普通员工如连请2天事假,需向总经理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4、工作时间内临时有急事,需向组长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如上班前遇紧急情况,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请假总时间在事发两小时内向相关负责人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应于假期后上班当日补填假条,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6、各组长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当面向总经理提出文字申请,临时情况需向总经理进行电话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于假期后上班当日补填假条,并由总经理签字;

  7、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矿工处理,并追究本人及上级组长责任。

  二、病假:

  1、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事假用完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3、普通员工及组长请病假流程请参照第一部分。

  请假制度是内部管理一项措施,有利于各组长安排工作,管理人员要认清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务必抓好和落实,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如上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21、请假审批手续程序《员工请假申请单》

  E4需请假员工于请假前填写公司统一的请假条1个工作日

  如员工事先来不及填写请假条(如病假),需由员工亲属电话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及人力资源部1个工作日

  D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

  C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1个工作日

  A4员工请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个工作日

  2、请假

  2.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公务外出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2.2员工因事(病)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依规定代办请假手续(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3、迟到、早退

  3.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2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员工一年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次的,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旷工

  4.1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4.1.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4.1.2无故缺勤2小时以上(含2小时),返回单位上班后1个工

  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4.2对旷工的处理

  4.2.1旷工1天,按日标准薪资x3倍扣除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当月天数核算),同时不享受当月发放的慰问、奖金等福利,年终福利或慰问奖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4.2.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视为重大行为过失,公司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病假

  5.1员工请病(伤)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因病批准休假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5.2员工病(伤)假在一个月(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病(伤)假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5、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期限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5.3员工医疗期满后返回岗位工作时,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也无法调整岗位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5.4员工病(伤)假工资计算方式详见《薪酬与福利》。

  6、事假

  6.1员工请事假须讲明事由,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6.2全年累计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标准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核算);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标准薪

  资;6.3全年累计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7、出差考勤

  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视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记录,作为薪酬计算和考核依据。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31.目

  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件:

  《请假单》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4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考勤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种由该工种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考勤管理部门职责

  1、行政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员工请假单》,并对员工上下班刷卡进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参与控制考勤管理,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方面问题与行政人事部相互沟通。

  四、考勤办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采用智能化、数字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即打卡考勤。

  2、员工考勤是公司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3、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打卡、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次月4日以前将人员出勤情况汇总报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进行审核签字,行政人事部于次月6日以前将审核签字后的汇总考勤表报送财务部,以此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依据之一。

  5、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做到如实统计,汇总考勤数据。

  6、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

  五、考勤规定

  1、工作时间: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季节情况,予以确定通知全体员工。

  2、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内容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刷卡或虽然打卡但未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连续迟到三次(1小时以内)或月累计迟到五次(1小时以内)以上者除按迟到处理外,另累计旷工2天。

  2、早退

  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前刷卡或离岗视为早退。早退处罚规定比照迟到条款处理。

  3、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②、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假条的;③、假期已满,逾期未归的;④、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内报到上岗工作的;

  ⑤、无故不打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处罚规定:

  旷工不足2小时,扣罚旷工者1天工资;旷工2小时至3小时(不含3小时)扣罚旷工者2天工资;旷工3小时以上者扣罚旷工者3天工资;旷工12小时(含12小时)者给予辞退处理。

  七、事假

  1、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2、事假应事前半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的,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小时以上者按一天计算。

  4、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按事假处理;

  5、请假权限:员工事假1天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员工事假2天,一般管理人员事假1天,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员工事假3天以上(含3天)一般管理人员时间2天以上(含2天),中层管理人员

  事假1天(含1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6、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7、员工每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者,视情况按以下条款之一处理;

  ①按旷工处理;②调整其到行政人事部待岗培训(其间工资按待岗员工工资待遇发放)。

  8、婚、产、节育、哺乳、工伤、奔丧假不计入事假内。

  八、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2、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3、员工请病假应提前办妥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办理手续的,必须班前1小时以外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应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4、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按旷工处理。

  九、工伤假

  1、员工因工伤(含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

  十、补休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节假日加班人数,如确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请手续;

  2、员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调休,调休期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调休时间应安排在当月,当月不调休者,以后不得在调休;

  3、调休应到本部门办理调休手续。

  十一、婚假

  1、员工达到适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十二、产假及节育假

  1、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后立即做结扎手术的增加7天;

  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请护理假时,男方凭女方单位出具的护理证明,经批准后,在婴儿满月前一次性休完;

  3、产假、节育假期间按其本人假期间正常出勤发放基本工资。

  十三、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给假3天,并根据远近给予相应的路程假;属于本人抚养的同居家属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经批准可给假期1到3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2、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制度

  篇15第一条

  总

  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须先口头征得经理同意,再从办公室索取请假条填写。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领导审批。(临时请假1小时内不需)。

  2、各级管理人员应在确定不影响正常检测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较长假期必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3、一般情况下,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提交请假条,不允许临时

  (已过到岗时间)请假,不允许找人代请假,不允许事后补假。有特殊情况,也应在上班以前亲自致电经理请假,回来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请病假,不超过三天的,可直接审批,超过三天的须提供县级医院的诊疗证明,方可审批。

  5、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在请假期间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并随时服从公司安排。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婚丧嫁娶、工伤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理。一般情况下: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1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修养者,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

  3、婚假:

  ②子女结婚可请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5天。

  4、产假:

  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含产假休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流产假为15——2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流产假为60天。女职工享受流产假,必须是计划内生育,限终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理(以上假期均包括节假日)。

  5、丧假:

  ①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10天(包括节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5天(包括节假日)。

  ③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节假日)。

  4请假时间规定1-5天,6-10工资推迟发15天发11-15工资推迟发一个月发。

  请假本月满勤没有,取消优秀员工评比。

  第四条

  奖惩制度

  1、请事假期间员工工资一律不予支付(工伤除外)。

  2、组长须关注员工满假未归现象,要及时联系跟踪,并知会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请假手续、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或请假期满不主动销假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日,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积旷工五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扣发其所有工资。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河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请假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1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

  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2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二、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

  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

  待遇。

  三、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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