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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舍人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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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王舍人街

  

  张国靖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国靖;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民委员会

  【当事人】张国靖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国靖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王如飞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司展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王如飞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司展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元峰王如飞司展

  1/13【代理律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国靖;济南市民委员会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鉴定结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涉案房屋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系大辛庄村委在该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房屋。鉴于该房屋未办理相应的用地和建设手续,故对拆除后房屋所在位置的土地,土地所有人即大辛庄村委会有权收回,大辛庄村委会实际也已收回相应土地,用于大辛庄旧村改造工程。鉴于上诉人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和建设手续,其要求继续占用房屋所在位置土地,并恢复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也无实际的可能,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房屋建设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用于经营性商业用房建设。故,上诉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应按国有土地上经营性商业用房确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房屋明显不属于乡镇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参照住宅认定涉案房屋价值,并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并非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上诉人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其房屋价值不包括占用范围的土地价值。原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及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住房情况,采纳《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大辛庄

  2/13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确定的回购基准价8853元/平方米上浮3%计算房屋赔偿金,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拆除行为除造成涉案房屋灭失外,还造成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及室内物品毁损。在上诉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装饰装修结果及清点的附属设施鉴定结论,并依据被上诉人拆除录像酌定室内物品损失2万元,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未显示公平,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上诉人还面临搬迁和临时过渡的现实问题,以上费用也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鉴于涉案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其房屋价值虽不同于经营用房,但搬迁和过渡安置并无实际区别,原审法院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规定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确定搬迁和过渡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最后注意到,被上诉人违法拆除涉案房屋后,上诉人具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涉案房屋同时还位于大辛庄旧村改造范围内,被上诉人也有权根据改造方案,并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获得补偿。虽然补偿和赔偿不可重复获取,但对于赔偿没有涵盖的补偿项目,上诉人仍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上诉人的诉求虽表述为赔偿请求,但实质应涵盖了补偿内容。

  本案上诉人而言,赔偿没有涵盖的补偿项目为拆迁奖励费。鉴于被上诉人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应视为积极采取措施阻却上诉人获得奖励条件的成就,不应因此剥夺上诉人获得拆迁奖励的权利,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拆迁奖励,适用法律、法规也无不当。

  最后,上诉人涉案房屋并非商用经营用房,故上诉人要求的经营损失、房屋租赁损失,均不属于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国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22:11:3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

  3/131、1994年11月16日,原告张国靖(乙方)与大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国靖负担。

  本

  辛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座落于工业北路路南营业楼,建筑面积149.78平方米(水电设施齐全)转让给乙方。位置:二层拾贰号楼。二、甲乙双方议定此房地产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元,149.78平方米×860元=128810.80元。三、甲方决定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前全部竣工交给乙方。四、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村民房产证,产权永属乙方所有……。2018年4月8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令原告于同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原审法院作出(2018)鲁0112行初238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因大辛庄村旧村改造,大辛庄村委会委托王舍人街道办工程建设指挥部拆除涉案房屋,2018年11月1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2、2017年12月24日,历城区召开工业北路沿线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确定,大辛庄地块集体建设土地上村居自建房具体回购价格由评估公司确定并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其中工业北路沿街村自建房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确定)。2017年12月25日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济中房估(2017)字第053号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回购基准价为8853元/平方米,地下室回购基准价为2656元/平方米。

  3、被告同意按照其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大辛庄沿街门头房补偿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具体标准如下:沿街门头房房屋面积149.78平方米,按9119元/平方米计算,回购金额为1365844元;房屋装修装饰费用34546元;附属物及设备迁移费680元;搬迁费2247元,按15元/平方米;拆迁奖励费273169元,按房屋回购金额的20%计算;按时搬迁奖励30000元;一次性过渡安置房13480元,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6个月;其他建筑物5037元,另加20%的拆迁奖励1007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为49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

  1、大辛庄村委会委托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下设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拆除涉案房屋,但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应由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承担责任。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涉案房屋已在大辛庄村旧村改造过程中灭失,现

  4/13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对原告主张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赔偿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3、关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如不能恢复原状则依据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被告同意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大辛庄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确定的回购基准价8853元/平方米上浮3%计算房屋赔偿金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应得涉案房屋赔偿金为1365844元(149.78平方米×9119元/平方米)。

  4、关于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赔偿问题。原告的附属设施的损害赔偿,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按照鉴定的装饰装修结果及清点的附属设施予以赔偿,其中装饰装修为34546元,附属物及设备迁移费5717元,赔偿费共计40263元。

  5、关于搬迁费的赔偿问题。理由同前,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原告受到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2017年12月18日《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颁布实施,此后搬家费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被告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于法无据,涉案房屋为非住宅,原审法院确定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共计5733.3元

  6、关于一次性过渡安置费,被告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于法无据,2017年12月18日《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颁布实施,此后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涉案

  5/13房屋为非住宅,原审法院确定过渡安置费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为31453.8元。

  7、关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将物品全部搬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该部分的损失为2万元。

  8、关于拆迁奖励。按照赔偿原则,原告应当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补偿,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同类拆迁村民的奖励待遇。原告应得的拆迁奖励为304176元。

  9、关于经营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精神损失费等问题。因以上费用的产生不是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国靖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涉案房屋与大辛庄旧村改造无关,地下地上基础部分未被损毁,所占土地未被征收占用,适当清理房屋原址地上砖块瓦砾,即可以在基础上施工恢复原状,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具有可行性,也具有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大辛庄村居自建房"进行价值评估,上诉人等毫不知情,评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涉案房屋为商铺,原审法院按每平方米9119元作出赔偿,明显不能体现其实际市场价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将非法拆除的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或按照强拆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每平方米约4万元予以上诉人相应赔偿。

  综上,上诉人张国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国靖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1行终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靖。

  6/1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办事处大辛管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刘蕾,大辛庄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如飞,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展,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国靖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原审第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辛庄村委会)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行初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

  1、1994年11月16日,原告张国靖(乙方)与大辛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座落于工业北路路南营业楼,建筑面积149.78平方米(水电设施齐全)转让给乙方。位置:二层拾贰号楼。二、甲乙双方议定此房地产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元,149.78平方米×860元=128810.80元。三、甲方决定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前全部竣工交给乙方。四、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村民房产证,产权永属乙方所有……。2018年4月8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令原告于同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原审法院作出(2018)鲁0112行初238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因大辛庄村旧村改造,大辛庄村委会委托王舍人街道办工程建设指挥部拆除涉案房

  7/13屋,2018年11月1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2、2017年12月24日,历城区召开工业北路沿线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确定,大辛庄地块集体建设土地上村居自建房具体回购价格由评估公司确定并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其中工业北路沿街村自建房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确定)。2017年12月25日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济中房估(2017)字第053号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回购基准价为8853元/平方米,地下室回购基准价为2656元/平方米。

  3、被告同意按照其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大辛庄沿街门头房补偿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具体标准如下:沿街门头房房屋面积149.78平方米,按9119元/平方米计算,回购金额为1365844元;房屋装修装饰费用34546元;附属物及设备迁移费680元;搬迁费2247元,按15元/平方米;拆迁奖励费273169元,按房屋回购金额的20%计算;按时搬迁奖励30000元;一次性过渡安置房13480元,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6个月;其他建筑物5037元,另加20%的拆迁奖励1007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为491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1、大辛庄村委会委托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下设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拆除涉案房屋,但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应由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承担责任。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涉案房屋已在大辛庄村旧村改造过程中灭失,现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对原告主张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

  8/13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赔偿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3、关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如不能恢复原状则依据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被告同意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大辛庄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确定的回购基准价8853元/平方米上浮3%计算房屋赔偿金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应得涉案房屋赔偿金为1365844元(149.78平方米×9119元/平方米)。

  4、关于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赔偿问题。原告的附属设施的损害赔偿,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按照鉴定的装饰装修结果及清点的附属设施予以赔偿,其中装饰装修为34546元,附属物及设备迁移费5717元,赔偿费共计40263元。

  5、关于搬迁费的赔偿问题。理由同前,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原告受到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2017年12月18日《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颁布实施,此后搬家费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被告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于法无据,涉案房屋为非住宅,原审法院确定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共计5733.3元

  6、关于一次性过渡安置费,被告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于法无据,2017年12月18日《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颁布实施,此后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涉案房屋为非住宅,原审法院确定过渡安置费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为

  9/1331453.8元。

  7、关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将物品全部搬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该部分的损失为2万元。

  8、关于拆迁奖励。按照赔偿原则,原告应当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补偿,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同类拆迁村民的奖励待遇。原告应得的拆迁奖励为304176元。

  9、关于经营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精神损失费等问题。因以上费用的产生不是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于2018年11月2日拆除原告张国靖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路南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靖房屋赔偿金1365844元。三、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迁移赔偿金40263元、搬迁费5733.3元、室内损失赔偿金20000元,共计65996.3元。四、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靖拆迁奖励304176元。五、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靖过渡安置费31453.8元。六、驳回原告张国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国靖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涉案房屋与大辛庄旧村改造无关,地下地上基础部分未被损毁,所占土地未被征收占用,适当清理房屋原址地上砖块瓦砾,即可以在基础上施工恢复原状,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具有可行性,也具有法律

  10/13依据。2.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大辛庄村居自建房"进行价值评估,上诉人等毫不知情,评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涉案房屋为商铺,原审法院按每平方米9119元作出赔偿,明显不能体现其实际市场价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将非法拆除的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或按照强拆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每平方米约4万元予以上诉人相应赔偿。

  被上诉人王舍人街道办及原审第三人大辛庄村委会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涉案房屋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系大辛庄村委在该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房屋。鉴于该房屋未办理相应的用地和建设手续,故对拆除后房屋所在位置的土地,土地所有人即大辛庄村委会有权收回,大辛庄村委会实际也已收回相应土地,用于大辛庄旧村改造工程。鉴于上诉人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和建设手续,其要求继续占用房屋所在位置土地,并恢复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也无实际的可能,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房屋建设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用于经营性商业用房建设。故,上诉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应按国有土地上经营性商业用房确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房屋明显不属于乡镇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参照住宅认定涉案房屋

  11/13价值,并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并非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上诉人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其房屋价值不包括占用范围的土地价值。原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及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住房情况,采纳《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大辛庄村居自建房回购价值估价报告》确定的回购基准价8853元/平方米上浮3%计算房屋赔偿金,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拆除行为除造成涉案房屋灭失外,还造成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及室内物品毁损。在上诉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装饰装修结果及清点的附属设施鉴定结论,并依据被上诉人拆除录像酌定室内物品损失2万元,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未显示公平,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上诉人还面临搬迁和临时过渡的现实问题,以上费用也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鉴于涉案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其房屋价值虽不同于经营用房,但搬迁和过渡安置并无实际区别,原审法院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规定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确定搬迁和过渡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最后注意到,被上诉人违法拆除涉案房屋后,上诉人具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涉案房屋同时还位于大辛庄旧村改造范围内,被上诉人也有权根据改造方案,并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获得补偿。虽然补偿和赔偿不可重复获取,但对于赔偿没有涵盖的补偿项目,上诉人仍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上诉人的诉求虽表述为赔偿请求,但实质应涵盖了补偿内容。

  本案上诉人而言,赔偿没有涵盖的补偿项目为拆迁奖励费。鉴于被上诉人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应视为积极采取措施阻却上诉人获得奖励条件的成就,不应因此剥夺上诉人获得拆迁奖励的权利,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拆迁奖励,适用法律、法规也无不当。

  12/13最后,上诉人涉案房屋并非商用经营用房,故上诉人要求的经营损失、房屋租赁损失,均不属于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国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国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孙宝林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胡一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苗

  书

  记

  员

  郭

  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3/13

篇二:王舍人街

  

  丁伟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9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丁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丁伟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晓明冯莎莎张元峰

  1/【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伟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反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将其建设的2000余平方米房屋拆除,故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在被上诉人主张拆除的是上诉人租赁东沙河村委会的13间房屋,且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均能够证明拆除现场中不存在上诉人主张中的钢结构房屋的情况下,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对其起诉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但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21:50:5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称,涉案房屋位于东沙河村南侧。2003年122/7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伟负担。

  本

  月29日原告以济南市历城区富伟强机械加工厂的名义与东沙河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该村南的院落一处及13间房屋,租赁期限20年。原告称,租赁后原告出资对原有13间房屋(610平方米)进行了装修改造后,又新建了2000余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1052.15平方米、钢结构363.47平方米、简易房660平方米)厂房并路面硬化,上述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2019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拆通知》),认定原告建筑物属于违章建设,要求其于同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原告称2019年12月12、13日涉案房屋2000余平方米由被告拆除,认为其提交的证据2中的测绘图、证据4、5及被告的证据4能证实上述事实。经审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对拆除13间东沙河村委会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认可拆除时间是2019年12月12日,但不认可拆除原告自建的2000余平方米建筑,称是原告自行拆除的上述建筑并清理了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虽然自认涉案地块上13间东沙河村委会的房屋已由其拆除,但该房屋权属为东沙河村委会。原告认为其建设2000余平方米房屋的存在及被拆除的事实,举证责任仍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称其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被告拆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丁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建筑物的行为违法;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达了《限拆通知》,因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除,才产生争议。上诉人提供的测绘

  3/图、环评报告、土地使用完税证明、视频等证据,并结合上诉人建厂经营10多年的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上诉人建设有涉案房屋,且房屋被强拆。上诉人已经承担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没有实施强拆。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首推被上诉人实施了强拆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制作、下达《限拆通知》应当规范、合法,实施强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对物品、财产进行登记、清点。而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向上诉人做出《限拆通知》后,已经到现场实施了强拆行为,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丁伟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1行终9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莎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翠翠,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鹏,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行初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称,涉案房屋位于东沙河村南侧。2003年12月29日原告以济南市历城区富伟强机械加工厂的名义与东沙河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该村南的院落一处及13间房屋,租赁期限20年。原告称,租赁后原告出资对原有13间房屋(610平方米)进行了装修改造后,又新建了2000余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1052.15平方米、钢结构363.47平方米、简易房660平方米)厂房并路面硬化,上述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2019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拆通知》),认定原告建筑物属于违章建设,要求其于同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原告称2019年12月12、13日涉案房屋2000余平方米由被告拆除,认为其提交的证据2中的测绘图、证据4、5及被告的证据4能证实上述事实。经审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对拆除13间东沙河村委会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认可拆除时间是2019年12月12日,但不认可拆除原告自建的2000余平方米建筑,称是原告自行拆除的上述建筑并清理了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舍人街道办虽然自认涉案地块上13间东沙河村委会的房屋已由其拆除,但该房屋权属为东沙河村委会。原告认为其建设2000余平方米房屋的存在及被拆除的事实,举证责任仍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称其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被告拆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涉

  5/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丁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建筑物的行为违法;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达了《限拆通知》,因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除,才产生争议。上诉人提供的测绘图、环评报告、土地使用完税证明、视频等证据,并结合上诉人建厂经营10多年的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上诉人建设有涉案房屋,且房屋被强拆。上诉人已经承担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没有实施强拆。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首推被上诉人实施了强拆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制作、下达《限拆通知》应当规范、合法,实施强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对物品、财产进行登记、清点。而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向上诉人做出《限拆通知》后,已经到现场实施了强拆行为,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舍人街道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将其建设的2000余平方米房屋拆除,故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在被上诉人主张拆除的是上诉人租赁东沙河村委会的13间房屋,且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均能够证明拆除现场中不存在上诉人主张中的钢结构房屋的情况下,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

  6/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对其起诉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但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胡一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辉妮

  书记员常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7/7

篇三:王舍人街

  

  黄孝胜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

  【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孝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黄孝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黄孝胜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元峰

  【代理律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原告】黄孝胜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据我国现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买卖必定连同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也一并进行转让。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黄孝胜非大辛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从陈淑亮处购买涉案房屋和院落后,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涉案院落仍登记在原使用权人陈淑亮名下,其因房屋灭失而导致的相关安置补偿权益损失,上诉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在相关利害关系

  2/人之间主张。且王舍人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为黄孝胜提供了过渡房,黄孝胜已经领取过渡房钥匙,强拆主体实际考虑和保护了上诉人的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孝胜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新时间】2022-08-2422:41: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孝胜系山东省齐河县晏城镇王老实村村民,案外人陈淑亮系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陈淑亮在大辛庄东大街45号有宅基地一处,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历城集用(xxx)字第xxx号。1999年10月28日,原告黄孝胜与陈淑亮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陈淑亮将其在大辛庄所有的东大街45号房屋院落一处卖与原告所有,房屋面积117.7平方米,卖价26000元,此款一次性付清。自立字之日起,此房一切权与陈淑亮无关由原告黄孝胜所有。原告购买该院落后长期居住,未办理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大辛庄实施旧村(居)改造,原告购买的院落在拆迁范围内。2019年1月15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为原告提供位于周靳郭小区2号楼1单元501号过渡房一套。2019年1月17日,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

  原告黄孝胜于2019年6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王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街道办实施的拆除上述房屋行为违法。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11月4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黄孝胜在大辛庄购买并居住使用的房屋被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拆除,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经调查,原告黄孝胜不是大辛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从陈淑亮处购买涉案房屋和院落后,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涉案院落仍

  3/登记在原使用权人陈淑亮名下。就涉案院落的拆迁安置补偿,原告黄孝胜的权利可通过民事纠纷解决,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孝胜的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孝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之后不再允许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本案买卖行为发生在2004年之前,不应当按照后法对案涉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予以否认。被上诉人从未对陈淑亮就案涉房屋进行过补偿安置,陈淑亮与上诉人买卖房屋行为发生之后,就不再与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不应以上诉人是否为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上诉人申请国家赔偿是基于被上诉人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即使上诉人不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一审认为上诉人应当与陈淑亮主张相关权利系审查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本案审查重点应当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就相关损失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强制拆除一案确认违法,上诉人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请求撤销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黄孝胜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20)鲁01行终1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孝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4/法定代表人郭翠翠,主任。

  委托代理人胥智健,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孝胜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办)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行初1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孝胜系山东省齐河县晏城镇王老实村村民,案外人陈淑亮系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陈淑亮在大辛庄东大街45号有宅基地一处,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历城集用(xxx)字第xxx号。1999年10月28日,原告黄孝胜与陈淑亮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陈淑亮将其在大辛庄所有的东大街45号房屋院落一处卖与原告所有,房屋面积117.7平方米,卖价26000元,此款一次性付清。自立字之日起,此房一切权与陈淑亮无关由原告黄孝胜所有。原告购买该院落后长期居住,未办理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大辛庄实施旧村(居)改造,原告购买的院落在拆迁范围内。2019年1月15日,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为原告提供位于周靳郭小区2号楼1单元501号过渡房一套。2019年1月17日,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

  原告黄孝胜于2019年6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实施的拆除上述房屋行为违法。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11月4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

  5/告黄孝胜在大辛庄购买并居住使用的房屋被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拆除,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经调查,原告黄孝胜不是大辛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从陈淑亮处购买涉案房屋和院落后,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涉案院落仍登记在原使用权人陈淑亮名下。就涉案院落的拆迁安置补偿,原告黄孝胜的权利可通过民事纠纷解决,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孝胜的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孝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之后不再允许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本案买卖行为发生在2004年之前,不应当按照后法对案涉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予以否认。被上诉人从未对陈淑亮就案涉房屋进行过补偿安置,陈淑亮与上诉人买卖房屋行为发生之后,就不再与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不应以上诉人是否为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上诉人申请国家赔偿是基于被上诉人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即使上诉人不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一审认为上诉人应当与陈淑亮主张相关权利系审查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本案审查重点应当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就相关损失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强制拆除一案确认违法,上诉人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请求撤销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王舍人街道办同意一审赔偿判决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6/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据我国现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买卖必定连同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也一并进行转让。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黄孝胜非大辛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从陈淑亮处购买涉案房屋和院落后,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涉案院落仍登记在原使用权人陈淑亮名下,其因房屋灭失而导致的相关安置补偿权益损失,上诉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在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主张。且王舍人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为黄孝胜提供了过渡房,黄孝胜已经领取过渡房钥匙,强拆主体实际考虑和保护了上诉人的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孝胜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正升

  7/审

  判

  员

  孙继发

  审

  判

  员

  魏吉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倩倩

  书

  记

  员

  李雪珂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8/8

篇四:王舍人街

  

  ?年!王舍??区的逆袭!近年来,济南东部的快速发展,?家都看在眼?。其中有?个?区,在过去很多年被??经提起都是

  以农业、重?业?区为主的印象,如今也在时间齿轮的转动中迎来华丽蜕变,在各种政策规划建设的加持下,成为?个

  现代化城区。这个?区就是王舍?——?个曾经容易被淡忘,现在却是不容?觑的地?。///

  ///01◎“彼时的王舍?镇,你还记得吗?”王舍?虽然没有济南市区的繁华,也不像华?那样有名?,但是亦有着属于??的辉煌过去。王舍?镇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东与郭店镇相邻,西与全福办事处相连,南与历下区姚家镇接壤,北隔?清河与华?镇相望,是济南市东?门之?。

  关于王舍?镇的由来,据相关资料显?,?概是在唐贞观年间(629——652年),有位叫王玺的?——曾做过中书舍?,告?还乡,在王舍?(隋代前称杂货店)开店。去世后,为纪念他,此杂货店庄改为王舍?庄,王舍?镇也因驻地设在此?得名。除了拥有??庄商代遗址、鲍?以及鲍叔?墓等浓墨重彩的历史,直到现在?提起王舍?,相信?部分?对它的印象依旧是有很多?矿企业!

  除此之外,还先后荣获?届中国乡镇投资环境100强、?东省综合经济实?200强、全国体育?作先进单位、齐鲁乡镇之星、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乡镇等荣誉称号。2000年,王舍?镇综合实?位列济南市第?;1997~2000年,连续4年被中共?东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明镇!

  02◎“王舍?,请回答2010-2020”2010年5?,王舍?镇撤镇划办。据了解,原有的22个村成?了王舍?街道,16个村并?新成?的鲍?街道。从2010年到2020年,王舍?街道撤镇设办刚好?年。这?年来,王舍?街道在打破?们对它的固有印象中逐渐发展。慢慢地,我们发现,曾经以农业、重?业为主的城郊结合部逐渐消散在?家眼前。

  ?此时站在我们?前的正是?个在经济以及?区?貌和发展上都?常“亮眼”的东部新城。从2011年到2016年,?区内陆续落地了恒?城、万象新天、东都国际、祥泰城、万科新?程、?溢紫郡等项?。

  2017年下半年,济南?业北路?架桥迎来通车。作为济南市“?环?横三纵”城市快速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

  西起北园?架全福?交,东?济南绕城?速郭店?交,西接?环东路?架桥、北园?架桥,东连济南东绕城?速公路的城市快速路??提?了?区内居民们的通勤效率,出?办公更加?效。

  2018年11?18?,位于?业北路的的银座·万虹?场盛?开业,数百家品牌?同亮相。从此,济南城东有了逛街打卡的新地标。?区居民在家门?就可以享受

  吃喝玩乐购物?站式的便利休闲?活。

  2018年底,位于济南中?城东北部,集?速铁路、城际?铁、轨道交通、公交等多种交通?式于?体的现代化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的济南新东站正式通车运营。从此,济南东部多了?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多了?个“?东省规模最?车站”!2019年12?28?,串联了

  奥体中?、济南东站等重要客流集散点的济南轨道交通3号线迎来通车。对于住在王舍??区的?伙伴们来说,家门?的王舍?站让??的?常通??活更加便捷,?站便可以通达南北主城……

  03◎“2021,正在建设中的王舍?更加让?期待”时间往复流转,已经完成华丽转?的王舍?,?区居民的?活已经有了他们??才能明?的?幸福。幼?园、王舍?实验?学、?仁学校、济南第??中学……

  ?区内涵盖了幼?园、?学和中学,同学们直到?中、?学后才分开的情谊,住在王舍?的孩?也可以实现。除了前?提到的万虹?场,附近居民也可以去?华联以及相隔不远的苏家综合批发市场采购?常所需要的物资。

  看病就医,旁边的济南市第三?民医院以及位于王舍?街道王舍?庄332号的王舍?社区卫?服务中?就可以快速解决。

  ??们休闲锻炼有健??场和公园,不?跑去?远才能享受到的休闲福利也是很让?羡慕了。除了?前正在享受到的便利?活配套设施,在建的龙湖天曜北侧紧邻的就是教育地块,规划建设?所初中。也就是说,未来的王舍??区将再添?所新学校。

  除此之外,?业北以北就是规划中的龙湖TOD项?,除了已有的万虹?场这?商业体,王舍?将来还会再添龙湖TOD和中粮?悦城这两座商业体。三座商业体都分布在?业北沿线,?且距离地铁都不远,由此可见,未来?们的?常?活将会更加丰富多元和便利。

  交通四通?达、商圈汇聚、加上地铁加持以及新东站赋能……过去的?年,王舍?已经?它的有??动将?幅崭新的画卷展现到我们眼前。新的?年,期待?个更加亮眼、越来越好的王舍?!

篇五:王舍人街

  

  王舍?街道:群防群控温暖有?社区?作?员为管控区居民运送物资。东客站临时党?部在?速?设点检查。东客站?速收费站管控组临时党?部。连?来,?对新?轮疫情,历城区王舍?街道党?委?度重视、精?部署、?位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部闻令?动,挺??出,迎难?上,凝聚群防群控的“红??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聚强??量。?拨数千个排查电话疫情防控专班构筑“数字防线”王舍?街道辖区有济南“东?门”济南东站、济青?速东客站收费?,辖区交通?络四通?达,?员流动性?,这考验着街道对流动?员数据的处理能?。?进王舍?街道疫情摸排专班办公室,键盘敲打声、电话铃声混杂在?起,充满了紧张的?氛。因为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专班?作?员开启了连轴转的?作模式,?乎将所有时间都?在了排查?作上。“刚刚公安部门?推送了?批数据,?家再?苦?下,加快速度,务必尽快排查、按时清零。”组长邢怀远?乎每天都要好?次这样招呼?家?作。邢怀远是3个?前从?格员抽调到疫情专班的,作为排查专班的组长,“?+?”“5+2”已经成为邢怀远的?作常态。在他看来,作为防疫的“神经中枢”,摸排专班依托?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分析、研判和?对,通过核查数据,为全街道核酸检测和重点?员的分类管控提供了??信息,容不得?点马虎。王舍?街道综合治理中?主任王培军告诉记者,街道抽调?格员和乡村振兴专员队伍组成30?的摸排专班,专班成员分为3组,每天两班倒,确保当天数据当天清零。

  为3组,每天两班倒,确保当天数据当天清零。摸排?作通常要进?到深夜,经常会遇到居民不理解甚?恶语相向的情况,“设?处地地想,我们??深夜接到电话也会不耐烦,就能理解居民的?情了,但是疫情防控?作时间紧迫,只能给居民耐?解释,继续询问信息。”摸排专班成员王?壮是王舍?街道乡村振兴专员,1个?前刚进专班的第?天就加班到深夜11点,每天都要拨打数百个电话,最多的?天能拨打上千个电话,对核查?员名单中的数据进??次研判,确保每?位被核查?员的数据真实完整。“现在?家防诈骗意识提?,也给我们?作增加了?些困扰。”王?壮笑着说,有时,部分?员信息不完整,?对询问,个别?员拒不配合,不愿透露详细旅居史或个?信息,他只能耐?解释,希望得到居民配合。“有些电话多次拨打始终??接听,有些电话接通了就是?顿吐槽后直接挂掉或者满怀猜疑拒绝配合,但在疫情?前,抓住时间就是抓住了更多?健康的希望。”王培军表?,由于部分涉疫风险?员在系统的信息仅为?个?机号码或?个地址,排查难度较?。可每?条线索背后都是?个潜在风险,多失联?分钟就意味着多了?份疫情传播的可能。在这场与疫情的殊死较量中,疫情摸排专班?电话和键盘坚守着“?数据防线”,时刻博弈在没有硝烟的数据战场,默默?闻构筑着抗击疫情的安全屏障。?捧野菜缓解焦虑社区防控有“?处?”4?2?上午,王舍?街道万象新天西区社区?栋封控单元楼前,?穿防护服的?作?员正紧张有序开展消杀、物资运送、?活垃圾转运?作。4?1?晚,万象新天西区社区党?部书记?荣接到辖区有密接?员的通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联合街道?量迅速对密接?员所在单元进?封控。单元楼封闭,没有?理准备的居民慌了神。“家?还没准备?材,??需要长期服?的药快吃完了……”?对居民诉求,?荣当晚就建?微信群,将该单元32户居民全部拉到群组?。针对群?居民各种诉求,制定了疫情期间服务居民清单,尽可能地帮助居民,使?家拧成?根绳共同战“疫”。对于很多居民来说,封闭管理让他们?理上有?定的不适,“95后”?格员陈丽根据?常和居民打交道了解到居民的信息和喜好,不断改进和升级居民的居住体验。“春天到了,我要吃荠菜?饺,今天我?定要出去挖荠菜。”这天,?名居家隔离多?的居民不听劝阻,坚持要出门。“我特别能理解他的?情,在家隔离这么久了,肯定烦闷。”陈丽说,为了让居民安?居家隔离,陈丽向居民打听社区附近有野菜的空地在哪,利?午休时间采来?捧野菜,敲响了居民的家门:“就采了这么?捧,包?饺不够,但还能炒个鸡蛋。”从猫眼?看着?穿防护站在门外的陈丽,居民既感动?内疚地说:“放?吧,我绝对不出去了。”?荣介绍,?该单元纳?封控管理后,社区?作?员和?格员?即?动起来,开始?对底册逐户联系,哪?户有居民还没回家,哪?户有??、?孩、孕妇等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他们都细致地记录下来;在?访的同时,?格员不忘宣传防疫政策,安抚居民焦虑的情绪,在熟悉的声?中,居民们安下?来,配合登记信息,完善?员底册,为后续核酸采样等?作打好基础。同时,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活,?格员联合物业还挑起配送任务,?穿“??”防护服,将?活物资配送上门,满?居民所需,回应居民的呼声。疫情防控队伍?,随处可见?着防护服的?作?员。“你好,我们来给您做核酸检测,先登记下您的?份证……”4?2?上午,王舍?街道社区卫?服务中?的核酸检测?作?员刘德?和乡医陈延庆来到???区?栋封控的居民楼,上门为居民做核酸。“?栋楼33层,我们通常都是先乘电梯到顶楼,再逐层下楼给居民做核酸,33层下来,腿都僵了。”陈延庆说,辖区内开源社区、鲍盛苑社区等??区没有电梯,对?着防护服的采样?员来说极其消耗体?。据介绍,王舍?街道社区卫?服务中?80余名医护?员以及乡医团队、村居服务站的医护?员从?天到?夜始终坚守在疫情防控的最前线,?次次询问、?次次检测,为市民筑起“第?道防线”。同?战“疫”共筑防线打好疫情防控“组合拳”?对当前的疫情形势,王舍?街道党?委组织机关党员?部下沉到?线参与?格化管理,做好疫情防控排查、管控、宣传等?作,?场群防群治的基层治理战正在全?铺开。王舍?街道辖区内有封控区、管控区,防控压?巨?。?对当前辖区疫情的严峻形势,王舍?街道党?委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项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作的相关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员变动,及时调整充实街道疫情防控处置?作领导?组架构,做到领导包靠,分?明确,责任细化。街道副处级以上领导?部包挂社区、管区、管控点,指导检查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看望连续作战的同志们,同时查漏补缺,指导现场完善防控措施,合理规划设置登记区、采样区、隔离带等,确保全员核酸检测有序完成。每?个管控单元下,都有??“职能全、服务精”的队伍、?份重点关注?员台账和?份紧急就医预案及流程规范。社区(村居)?部、医务?员、?格员、民警、物业?作?员、志愿者负责应急处置、核酸采样、信息报送、后勤保障、代购送餐、环境消杀等?作,同时对?弱病残孕等重点?群点对点服务、?对?帮扶。

  “您好?师,请出?您的健康码、?程卡及48?时内的核酸检测证明”“谢谢配合,祝?路平安”这样的话语,济青?速东客站?速收费站管控组临时党?部的党员们每天都要重复上百遍。然?,总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有的驾驶员找不到?程卡,有的驾驶员没有48?时核酸检测报告……?对各种情况,?作?员们??解决。?对个别驾驶员态度恶劣、?语不友好的?为,?作?员们也耐?解释。为了防?疫情进?步扩散,王舍?街道成?东客站?速收费站管控组临时党?部,王舍?街道及社区卫?服务中?和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交警?队分?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防疫物资及时送达现场。32名机关党员亮?份、作承诺、当先锋、树形象,联合交管所、派出所、卫?院等部门,与民警、医疗?员组成防控专班,对外地来济南?员在?速?设点检查,24?时昼夜执勤,确保“?车不漏、??不漏”。责任所在,?往?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王舍?街道全体?部职?将继续众志成城,齐?协?,严守济南“东?门”,坚决保卫辖区?民?命安全,让党旗在防疫?线??飘扬。(?/图本报记者张敏通讯员曹静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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