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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抛荒实施方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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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耕地抛荒实施方案

  

  乡镇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杜绝稻田抛荒,强化政治担当,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各项具体工作,为我镇粮食生产稳面积、稳单产的工作目标落实提供重要支撑,努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粮市力量。

  二、工作重点

  1、开展专项行动,消除现有稻田抛荒面积

  以全镇主要公路沿线及各村主要干道左右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乡村振兴示范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的稻田为重点(附件1),以种植水稻为主。确因种植条件特别欠缺,不能种植水稻的,根据坵块的实际情况,可以种植玉米、红薯、花生、莲藕、油菜等其它粮油作物,不能出现抛荒现象。

  2、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粮油生产工作

  各村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稻田抛荒总量,合理安排治理规划,建立耕地有序依法流转机制。根据**要求:对一年以上常年抛荒地,一律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依照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承

  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抛荒稻田的开垦和耕种实行精准补贴,坚决做到“种多补多、种少补少、不种不补”,一律杜绝弄虚作假和优亲厚友的现象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粮市镇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谢俊任组长,镇长彭玉春、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镇长雷斌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张荣凯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组,财政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的稻田抛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技组长钱元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成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由包村领导任指导员,村书记任组长,包村干部、村主任任副组长,其它村干部为成员。

  (二)落实种植主体

  1、广泛宣传,动员农户自行种植。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坚持“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对抛荒稻田的开垦和耕种实行精准补贴,让广大群众自觉开展粮油生产工作,村组干部和党员要发挥模范作用,带头耕种。

  2、积极流转,引导经营主体种植。各村在巩固稳定现

  有的种粮大户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村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培育新发展的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在我镇落地生根。要大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村组集中,再将土地集体发包到新型经营主体手中,并在矛盾协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必需的优质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服务行动,全力解决经营主体在技术指导、稻谷补贴、农业保险等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

  3、压实责任,村委实施代耕代种。对于在稻田抛荒专项行动范围内的抛荒稻田,在采取了动员农户自行耕种和引导经营主体耕种的措施后,仍然无法落实种植主体的,由村“两委”实施代耕代种,不能抛荒一坵稻田。

  (三)加强督查指导

  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负责所联系村的稻田抛荒治理工作,并向镇领导小组汇报各村的治理进展并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组要深入田间地头,对各村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严格奖惩

  (一)分类奖励

  1、目标任务奖。各村专项行动范围内现有实际抛荒稻田必须清零,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按每亩50元进行奖励。其他范围的坵块实行同等奖励。

  2、考核先进奖。对专项行动和粮油生产工作实行分类

  逐项量化考核(附件2),在考核中综合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

  3、经营主体奖。对各村引进培育新发展的经营主体(必须治理抛荒稻田达到30亩以上),在专项行动范围内完成现有实际抛荒稻田治理的,镇里按每亩20元进行奖励。

  (二)严肃惩处

  1、对各村在专项行动范围内未完成稻田抛荒治理的稻田,由镇政府安排其他人员代耕代种,所有费用从所在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并取消目标任务奖。

  2、各村一旦被上级查处出现1处以上连片稻田抛荒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村集体和村“两委”成员及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篇二:耕地抛荒实施方案

  

  进一步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部署,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耕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及《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农〔2020〕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粮食生产紧迫感

  粮食安全事关生存,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坚持藏粮于地,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制度创新,推动政策落实,充分调动起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复耕复种。

  二、明确目标任务,分阶段推动耕地抛荒治理

  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我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登记造册

  开展时限:4月17日至4月30日

  具体要求:坚持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抛荒整治要求,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全面发动乡(镇)村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已抛荒时间、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及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在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摸排,并于4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将对摸排结果开展抽查。

  第二阶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施策

  开展时限:5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抛荒耕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生产活动。要紧盯完成时限,尽快对水田翻耕种植水稻,对旱地翻耕种植旱粮,确保2020年6月底辖区内水稻生产功能区复种率达50%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验收,落实优惠政策

  开展时限: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县耕地抛荒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此期间组织督导组到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查看相关落实情况,对抛荒耕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由县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及时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及时汇总上报补种面积、发放奖补资金、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或产生新的抛荒耕地。

  三、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统一发布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通告等政策文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复耕复种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主动参与防止耕地抛荒。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代耕代种。研究出台《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加大耕种、禁止抛荒。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村集体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承包经营耕地抛荒撂荒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由乡镇组织村集体组建代耕专业队代为耕种,对代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复耕抛荒耕地。各乡镇要充分发动辖区内拥有机械化耕作设备的种粮大户,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机械化代耕服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础设施。一要提升耕地质量。各乡镇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根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抛荒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土地平整,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升耕地质量等别。二要完善水利设施。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三要整修机耕道路。各乡镇要根据受益人口数量和群众出行、农业机械操作和转移、中小型农用机动车运输等实用情况,整修机耕道路。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村道、机耕路修建政策及资金扶持倾斜,以便农业生产运输。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资备供。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指导农户备齐备足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等相关生产资料。组建县乡农技专家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时刻关注农资市场动向,强化监管并确保农

  业生产所需物资不断供、不涨价、质量优、服务不断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五)促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种植效应。

  (责任单位: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奖励政策,激发耕地抛荒整治内生动力

  (一)鼓励早稻扩大种植面积。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的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鼓励工厂化育秧。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规模超过5000盘的育秧经营主体,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六)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七)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五、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耕地抛荒整治动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撂荒整治责任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抛荒耕地复耕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抛荒耕地复耕的组织领导、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面积核实、整治整改等工作。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推动落实。成立6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详见附件5),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赴20个涉农乡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督导,对照工作台账,逐一排查,到田间地头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各督导组于每周五上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工作情况。各乡镇实行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每周定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行绩效考评。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乡镇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四)强化责任监管。县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抛荒治理进度慢、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诫勉、效能告诫等。10月1日起,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乡(镇)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红牌警告,并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乡(镇)将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拔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县耕地抛荒监督举报电话(略))。

  附件:1.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2.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3.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4.永泰县耕地抛荒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汇总表)

  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一、第一、二督导组

  组长:汪文波

  县交通局四级主任科员(借用县政府办)

  组员:县政府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林宜茂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塘前乡、葛岭镇、城峰镇、白云乡、丹云乡、清凉镇、岭路乡

  二、第三、四督导组

  组长:冯勇菲

  县委督查室主任

  组员:县委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谊林

  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

  督导乡镇:赤锡乡、梧桐镇、嵩口镇、洑口乡、长庆镇、盖洋乡

  三、第五、六督导组

  组长:张信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

  组员:县效能办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兆銮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同安镇、大洋镇、霞拔乡、东洋乡、富泉乡、红星乡、盘谷乡

  附件2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二、严格按照“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发给国家政策性补贴。耕地抛荒的农户,不得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等各项政策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

  四、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五、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将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六、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或村集体托管经营,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六、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乱占耕地的生产活动,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七、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建设违规违法设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单位:亩

  序号

  村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承包人姓名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所属村民小组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承包人

  联系方式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面积(亩)

  抛荒耕地

  详细所在地

  耕地已抛荒

  时间及具体面积(请在对应的时间框格填写抛荒耕地面积)

  抛荒原因

  (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原因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类型

  (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类型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拟种植作物品种(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品种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复耕所需基础设施(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需求框格内画“√”)

  是否同意集中流转抛荒耕地

  整改完成期限

  整改责任人

  合计

  抛荒耕地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

  蔬菜种植面积

  茶叶、水果、林木、油茶种植面积

  一年

  两年

  三年及以上

  效益低

  举家外迁

  缺劳力

  基础设施差

  立地条件差

  野生动物多

  烂泥田

  山垅田(边远地块)

  其他

  水稻

  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

  蔬菜

  其他

  机耕路

  水利设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

  耕地地力提升

  是,同意流转面积(亩)

  否,不同意流转面积(亩)

  6月底前

  9月底前

  12月底前

  乡(镇)

  村

  村合计

  填写说明:

  1.本次抛荒耕地摸底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摸底范围。

  2.合计栏中,需要统计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各个抛荒情况总面积。

  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实施时间

  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补助措施申报、公示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

  二、实施程序

  (一)各乡镇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奖补资金,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验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乡镇的申请材料,审定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发放到各乡镇,由乡镇在一个月内发放给村集体或农业经营主体。

  (三)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拔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追回上缴,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随时可查、内容完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査。

  (三)本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本措施第二至五条补助不能叠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5-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2.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3.流转土地种植水稻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4.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5.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6.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7.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8.承诺书

  附件5-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

  二、申报条件

  在2020年4月30日前插秧的水稻。

  三、奖励标准

  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2.植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5-3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流转土地超过50亩;

  (二)流转土地用于种植水稻。

  三、奖补标准

  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经乡镇确认上报,县农业服务组核实后,由县财政下拨资金到乡镇,由乡镇发放补助资金。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村集体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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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所在地

  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面积(亩)

  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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