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3篇【优秀范文】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条 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学科会考成绩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体育课,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合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附件五),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附件六)。毕业生会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可以持成绩通知单到原学籍学校申请补发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的,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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