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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与预防重新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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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形势下,通过对青少年犯实施教育与人文关怀的社区矫正,是当前的重要议题。而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还存在保障措施不够到位、社会化工作体系不尽完善、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青少年再犯罪率居高等问题,本文提出如何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治体制建议,并从心理和行为矫正和引导的角度出发,对实现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及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进行研究。

关键词 青少年 社区矫正 重新犯罪

基金项目:福建警察学院院级科研课题资助(课题编号:yj1414)。

作者简介:林洁,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43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对青少年犯如何实施社区矫治及预防这一群体重新犯罪也成为当前热议的话题。新形势下,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性的、充满人道主义色彩刑罚制度適合青少年犯的身心发展特点,为青少年犯提供了一个与社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对发生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施社区矫正,从心理和行为等方面对青少年犯进行矫正和引导,不仅能避免“罪犯”标签对青少年犯带来的“二次伤害”,同时可以杜绝传统监狱服刑模式“交叉感染”,通过教育与人文关怀,让青少年犯弃恶从善,并起到预防青少年犯重新犯罪,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一、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2015《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包括暴力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性犯罪三种类型,并呈现新的特点—重复犯罪。造成青少年犯罪及重新犯罪的因素包括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及教养方式不当等。新时期青少年犯的表现特征和原因可归纳为:

(一)犯罪低龄化

青少年在认知和心理上的成长规律,通常是在各类问题及困惑中不断发展和构建而成,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存在心理问题的青少年人如果在成长的过程中出现心理和行为的问题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疏导,在受到外部不良负面影响,就会使得这类青少年人不能明辨是非,误入歧途。这也是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

(二)犯罪智能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高新科技技术很容易被青少年群体所接受。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中,一些青少年犯学习能力强,熟练掌握了一些高新技术手段,或出于好奇,或抵挡不住诱惑,就利用这些技能参与网络诈骗、传销、盗窃犯等。

(三)犯罪团伙化

作案青少年作案多以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居多,这主要是由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青少年年龄较小、思想不成熟、依赖性较强,以团伙作案的形式避免了犯罪作案时的胆怯心理和势单力薄的氛围。

(四)犯罪手段凶残化

青少年在身心发育阶段,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又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刺激,误入歧途,走向极端,从而引发杀人、抢劫、强奸等疯狂行为。如近期接二连三报道的杀师案、弑母案,引发强烈的关注。

(五)重新犯罪率高

青少年犯身上的“罪犯”标签,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犯的人文关怀不足,心理矫正及行为引导的手段不当,一些青少年犯闲散在社会上无学可上、无业可就,往往造成青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的发生。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没有围墙的监狱”。是把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社区矫正开始试点至今已经有近15年历程,社区矫正所发挥的作用已慢慢凸显。但在对青少年实施社区矫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公众的认知度、参与度较低

对于大多数的公众来说,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仍然比较陌生,亦或是普遍存在对其关注不足、观念偏差的问题。在各大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相关的宣传内容也很少看到,导致很大一部分人对社区矫正仍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把原本应当放置于监狱中进行改造的青少年犯放置于社会当中无异于“放虎归山”,把他们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无异于给别人的生活埋下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社会公众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不了解和不支持,也给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推进带来诸多障碍,遭到歧视和排斥的社区服刑青少年遭到社会的边缘化,从而产生自卑、孤单、消沉等不良情绪,也加剧了青少年犯重新犯罪率的增长。

(二)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居高不下

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矫正方式简单落后。多数帮教活动内容简单、形式单调,多以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和开设课程为主,更侧重对服刑青少年行为上的监督和矫正,但对于更深层次的心理及人格的矫正介入很少。帮教对象认同感低,治标不治本,没能从根源上转变他们的思想。矫正结束后对于应该如何立身处世、处理社会关系仍然很迷茫,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对青少年犯内心的触动和实际问题的解决起不了太大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往往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会尽可能的降低未成年犯的罪行,从轻处罚,但随后的帮教矫正采取一味接纳、包容的态度,使其在矫正的过程中感受不到刑法的威严,部分未成年犯最终还是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没有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别对待、分开管理

通过实地调查,很多地方仍然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一视同仁”,并没有将他们区别对待、分开管理。伴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推进,这种千篇一律的方式,没能结合新时期青少年的特点,明显不符合青少年年龄、个性及自身发展,自然不适用于也不利于青少年犯的矫正工作,很难实现矫正的最终目的。因此,对青少年的矫正工作更应该是全方位、多元化的,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区别对待、保护、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出适合青少年身心特征的矫正措施,以满足他们全面、多元化的需求与发展。

(四)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工作体系不尽完善

如何更好的帮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预防青少年犯重新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工作体系完善程度至关重要。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专业工作人员缺乏,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而青少年社区矫正保障措施不够到位,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也使得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及预防再犯罪的建议

(一)积极推动《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使得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缺乏明确定位,在具体细节实施中模糊不清,且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出台,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纲领。由于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范式,容易导致执法随意性,使社区矫正背离法治。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特别要完善对青少年犯实施社区矫正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社区矫正法》中列出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章节,使得未成年犯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让这项措施充分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断渗透。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本身就是人类刑罚观念转变的结果。“以人为本”彰显出社区矫正的价值,通过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为矫正对象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人文环境。始终应该把“人”摆在首要位置,无论是矫正人员还是受矫正对象,再耐心细致的工作、无微不至的关怀。除了专门的矫正工作者介入之外,提高社会的参与性对青少年矫正有很重要的帮助,即充分调动一切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组织,共同参与帮助青少年犯更好的适应社会。如与青少年犯进行沟通时应结合新时期青少年的特点,采取他们更愿参与的方式、更感兴趣的内容展开矫治工作。又如增强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通过多种渠道让民众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并逐步支持配合,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采取因人而异、因罪而异的矫正目标、方案、计划,建立具有针对性、适用于个案特殊需要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另外应重视对青少年犯的心理辅导过程,通过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引导他们的人格、生活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

(三)加強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我国的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缺乏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青少年矫正帮扶工作。一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统筹、指导各级共青团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二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事兼职。三要协调教育资源,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重回校园,或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创业。四要实施差别化管理教育,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确保有效矫正。

(四)创新矫正方式

矫正方式与时俱进,根据新时期青少年的新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根据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以及个性特征等多种因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特别是加强心理咨询矫治,重塑健康心理。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早日重返社会,重塑美丽人生。另外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鼓励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矫正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心理矫正,以此帮助受矫正人员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而这也恰恰是我们现在矫正体系中最欠缺的。

总之,在新形势下,通过对青少年犯实施教育与人文关怀的社区矫正,并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存在的保障措施不够到位、社会化工作体系不尽完善、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青少年再犯罪率居高等问题,提出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治体制,并从心理和行为矫正和引导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的特点和需求,从而实现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及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恩慈.青少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中国青年研究.2004(11).

[2]席小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朱久伟、姚建龙.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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